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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XX子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州XX谱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XX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棠东东XXA5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99572346。

  法定代表人:赵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世方,广东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

  被告:广州XX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大道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0101MA5APYEY1T。

  法定代表人:陈X。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XX,广东XX律师。

  原告广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谱XX”)诉被告广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18日、2020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谱XX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世方、王XX,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方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谱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XX谱XX与XX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签订的《萝岗区新福港·鼎峰培训学校装修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装修工程合同》)已于2018年7月23日解除;2.判令XX公司向XX谱XX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56764.52元;3.判令XX公司向XX谱XX返还物业押金10000.00元;4.判令XX公司每天按照拖欠工程款的千分之五向XX谱XX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56764.52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XX公司承担。XX谱XX在庭审中曾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装修工程合同》于2018年8月17日解除,第二次庭审时坚持起诉状中请求的合同解除时间。

  事实和理由:XX谱XX与XX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签订《萝岗区新福港·鼎峰培训学校装修工程合同书》,约定XX公司将其位于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新XX的培训学校室内装修工程发包给XX谱XX,双方在合同附件《工程预算表》中对隔墙、天花、水电布管、强弱电及其他进行了详细约定。XX谱XX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部分包工,工程工期计划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完工,预计装修期为50个工作日,具体的开工日期以管理处审批合格同意XX谱XX进场施工并经书面通知施工方案和确认之日起算。双方约定的工程总造价暂定为XXX元,实际工程量结合预算单价结算,税金另计,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1%收取。双方约定支付方式为签订合同,XX公司支付合同价的30%,即380000元;工程开工25个工作日,在XX谱XX完成砖砌体、强、弱电布线、楼梯浇筑均情况下,XX公司支付380000元;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且双方办理工程结算手续时,XX公司应将结算款的20%,即253200元支付给XX谱XX;工程完工后3个月期满,将结算价的20%,即252800元支付给XX谱XX。双方对于工程中增加的项目工程款支付方式约定为XX公司确认(现场签证单)后需在两天内支付60%增加工程款给XX谱XX作为进料款,余款与总工程尾款一起结算。违约金方面,双方约定XX公司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案逾期未付款的千分之五向XX谱XX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XX谱XX于2018年4月9日经物业管理处审核同意进场施工,开工后,XX公司不断变更合同约定的项目及施工方式,并增加新的工程项目,包括增加的消防应急照明及音频线,双方明确约定为包干价60000元(不含税)。其余变更、新增项目,XX公司口头确定后,XX谱XX现场出具签证单及工程预算表,并对增加工程申请工期,但XX公司拖延或拒绝确认签证单,并将申请的工期删除。2018年7月23日XX公司在新福港项目微信群中提出清场结算,XX谱XX同意,案涉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后,XX谱XX与XX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进行了场地移交,于2018年8月21日进行了工程验收。经结算,截止2018年8月17日场地移交之日,XX谱XX实际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总计XXX.75元,但XX公司仅支付了637877.23元给XX谱XX,尚欠工程款556764.52元。XX谱XX多次催要欠款无回应。XX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按合同约定逾期未付款的每日千分之五向XX谱XX支付违约金。另,XX谱XX撤场后,多次要求工程场地的物业管理处退还押金10000元,但物业管理处均以XX公司不同意退款为由拒绝退还押金。XX谱XX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XX公司辩称,1.关于合同解除问题,双方并未在2018年7月23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仅是约定进行清算,7月25日也并未进行清算,只是签字确认现场签证单,双方仍在就合同履行进行协商变更,因此未解除合同。另2018年7月23日后,双方在工程验收移交表、工程联系函等书面文件上均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见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的清算结算均是合同履行的环节,并非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时间应为2018年11月30日;2.关于工程款,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双方核算工程对账表,涉案合同的总价款为594017.05元,XX公司已经实际支付工程价款共计637877.23元,因此无需再支付XX谱XX任何工程款;3.关于物业押金,该款项是物业公司向XX谱XX收取,XX谱XX应自行要求物业公司返还,与XX公司无关;4.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由于XX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多于XX谱XX实际完工的工程量总价,不存在逾期付款的事实。若法院认定XX谱XX实际施工的工程总款高于已支付的工程款,也是因XX谱XX拒不与XX公司进行合理结算所致,且XX公司认为违约金不应当超过实际施工工程总价款与已支付工程款差额的20%。

  根据当事人庭审质证、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19日,XX公司(甲方、发包方)与XX谱XX(乙方、承包方)签订《萝岗区新福港·鼎峰培训学校装修工程合同书》,双方约定乙方采取包工包料,部分包工方式承包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新XX室内装修施工(包括装修,电器照明及网络弱电工程、给排水,装修面积约2422平方米,具体项目按工程清单内容);装修期限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完工,预计装修期限为50个工作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管理处审批合格同意乙方可以进场施工并经甲方书面通知施工方案和确认之日起算;工期延长方面约定了:甲方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逾期按预期天数顺延;甲方变更、增加或更改施工图纸项目,双方另行约定因变更和增加项目的工期;甲方书面通知暂停施工或顺延完工,按甲方通知顺延;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由甲方负责,工期合理顺延;如因甲方外包工程如消防、空调等项目的需要,造成工期延期的,双方同意工期顺延;暂停施工方面约定:因甲方原因,未得到乙方同意,甲方逾期五日不支付约定工程款,乙方有权暂停施工,甲方确认同意;工程项目变更、增加方面约定:甲方增加工程项目,由甲方向乙方书面出具增加施工项目的通知书,增加的工程项目由甲乙双方书面确定增加项目的工程款、工期及款项的支付情况;甲方在工程监督过程中单方提出修改合同中所涉及项目的设计、材质等合同外要求或增项时,以书面形式提前2天通知乙方,也可口头通知后补认证,乙方应安排施工同时双方进行认证洽商,但认证洽商工作期限不能超出两天,并在增项或项目修改合理的情况下,乙方需配合甲方要求;甲方委派江XX,手机号133××××*246,姚先圣,手机号188××××*397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确认;乙方委派**,手机号131××××*583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方面约定: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或更改工程项目,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补充方可有效。提前终止合同的,经双方同意方可终止;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对方同意后双方办理结算手续并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可视为本合同解除;关于工程价款支付的约定:工程总造价暂定为XXX元,最终按实际工程量结合预算单价结算,税金另计,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1%收取;签订本合同,甲方支付合同价的30%即380000元给乙方;工程开工25个工作日,甲方支付合同价的30%即380000元给乙方(乙方需现场完成砖砌体、强弱电布线、楼梯浇筑完成);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结算手续时,甲方应将结算价的20%即253200元支付给乙方;工程完工后3个月期满时,甲方应将结算价的20%即252800元支付给乙方;工程中增加的项目工程款支付方式:甲方确认(现场签证单)后需在两天内支付60%增加工程款给乙方作为进料款,余款与总工程款尾款一起结算;违约责任及补偿办法约定: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中途停工、缓建或返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此所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材料积压等损失,每停工或误工一天,甲方按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完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已付款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支付房屋当日租金(约4800元);非因乙方原因,甲方不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或逾期组织竣工验收的,从逾期第一日起,每天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其他条款约定了合同的税费由乙方交付税务部门(详见合同预算清单为准),未含税总造价XXX.45元,若需开发票,另收11%税点。合同所附《工程预算表》中四大项,分别为拆除项目20300元,优惠价16000元,现场所有拆旧材料由施工方处理;新装修项目XXX元;卫生间项目52360元;其他项目44807元,包括材料搬运费(材料人力走楼梯搬运上楼)15743元、二次卫生清洁费(竣工专业卫生清洁及成品保护)9688元、双层脚手架(砌砖、扇灰用脚手架)9688元、垃圾清运费(现场拆墙及施工产生的垃圾人力清运至大厦指定堆放地,包含外运)9688元。另施工管理费按直接费5%计取60286.45元。

  2018年3月23日,XX公司支付XX谱XX首期工程款380000元。

  2018年4月9日,案涉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施工单位XX谱XX,施工负责人**,施工有效期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6月8日。

  2018年5月15日,XX谱XX向XX公司发送“新福港消防应急照明、音频及其他增加工程签证单”邮件,附件为“新福港增加1”“新福港增加2”,载明“连总、江总你们好:我把新福港装修工程消防应急照明、音频及其他增加工程签证单报价发给你,请审阅批准为盼。1.消防应急照明增加工程签证小计49238.4元;2.现场增加音频线签证小计27019.08元;上述两项合计76257.48元,我司一脚踢价60000元;3.其他增加工程为78679.65元,我司一脚踢价75000元,本次增加工程一脚踢价135000元。5月16日XX公司以邮件回函XX谱XX,附件为“追加工程确认及意见书”,明确XX公司同意以60000元总价,由XX谱XX承接增加的消防应急照明工程及增加音频线工程;关于签证变更项目报价表,确认项目第一大类的第三、四项,第二大类的四、六、七、八、十六、十七属于早已开展项目,现仅由双方追加确认其单价,并不影响以约定的工程时间;签证变更项目报价表中第一大类的第五、六项,第二大类的九至十三项在原合同中以体现,XX公司不同意;原合同工程预算第二项中第十八至二十小项,XX谱XX因各种原因无法承接,请出具书面通知以便XX公司请其他公司接手项目。

  2018年5月19日,XX谱XX向XX公司发送邮件,附件分别为“新福港XX子教育培训机构装修工程(工程延期函)”“新福港XX子教育培训机构装修工程(关于门窗套线甲方自行采购施工事宜回复函)”,写明该项目自2018年4月9日物业审批可开工至今,现场部分施工项目推进缓慢,具体原因为:1.现场楼梯施工,物业确认我司上报的施工图纸时间在2018年4月26日,比原计划施工时间延后了18天;2.现场消防施工队伍于2018年5月7日才正式进场施工拆改,由此导致走道天花施工未能如期进行,按原计划工期延后了25天左右;3.现场甲方样板确认缓慢,截止发稿日期,现场的天花喷色乳胶漆色板、部分地砖、墙砖、地毯等样板均未确认,希望在2018年5月21日前,将未确认样板确认到位,后期这些材料进场施工工期约20天;4.甲方要求把合同中的现场门套、窗套、窗框、木地板4项项目剔除出来,自行采购施工,请贵司抓紧落实人员进场施工;5.现场消防卷帘和教室外墙开窗手续未得到物业批复,导致现场未能拆除施工等,综上,XX谱XX预计工程工期延后至2018年6月15日前完工。5月21日XX公司回函,表示XX谱XX已于2018年3月20日正式进场拆除旧墙,旧设备,且与物业公司开协调会,开始施工。上述延期确认施工图纸、消防未如期施工、样板确认缓慢、拆防火卷帘等问题均是由于XX谱XX的原因导致,不接受工程竣工延期到2018年6月15日。

  关于XX谱XX申请支付二期工程款,XX公司三次函复:1.2018年5月23日,双方对下列问题达成一致:原施工合同减少玻璃隔墙、玻璃四边玻璃套、U型槽铝格栅天花、教室1.2厚铝合窗、实木门套、窗套、安装木门等项目。故原合同暂定的XXX元总款,扣除上述项目,现合同款暂定为871991元(不包括追加工程款),首期款已支付380000元,现应支付二期工程款140000元。另双方确认追加的工程详见工程追加确认清单。原合同中约定在砖墙、强弱电、楼梯浇筑完成并由XX公司确认后,向XX谱XX拨二期工程款,期待早日接到XX谱XX的确认需求。2.2018年5月25日,XX公司表示已多次通知XX谱XX变更玻璃隔墙、玻璃四边玻璃墙、U型槽铝格天花项目,请XX谱XX在原合同中删除该三个项目,提供新的设计方案并入追加项目中。另XX谱XX所称5月10日已完成砖砌墙、强弱电布线、楼梯浇筑,要求XX公司拨二期款,XX公司并未收到完成上述项目的通知,5月24日现场核实该三项目均未完成,强弱电布线尚有多个房间未完工、楼梯浇筑不完整,尚有一处未补浇筑、之前错误拆除的一面墙体未补回。3.2018年5月31日,XX公司同意支付二期工期进度款160000元,不包括消防应急照明和背景音响(60000元)。注明:上述160000元是由双方暂认合同款为871991元为基本,在此前提下,XX公司已支付一期工程款380000元,计算后应付140000元,以及已确认追加部分应支付20000元合计而成。2018年6月1日,XX公司转账支付160000元给XX谱XX,附言:新福港第二期工程款。

  2018年6月22日,XX谱XX向XX公司就工程增加项目消防布线、音响布线及其他增加项目签证单累计236107(最终金额以实际数量结算),按60%计,请款141664元。2018年7月6日,XX公司支付97877.23元给XX谱XX,附言:付XX谱追加工程款。

  关于施工现场签证单,1.2018年4月16日签证原因及内容:(1)空调排水、玻璃开洞;(2)卫生间重新报价;(3)原报价布明槽现业主要求布暗管;(4)消防通道休息台开凿地面十公分;(5)排气扇玻璃开洞。江XX在建设单位栏签“同意施工共计五项”;2.2018年5月23日,XX谱XX发出施工现场签证单(01编号),签证原因及内容主要为:一、二楼门槛石、教室及走廊石膏线、二楼原消防卷闸处10厘防火玻璃、通道增加双扇防火门1580宽×2200高:2200元/套。江XX于6月13日在建设单位栏签“以上为增加工程”;3.2018年5月24日,XX谱XX发出施工现场签证单(03编号),签证原因及内容主要有教室外墙拆墙及窗户开窗洞1项×800元/项、教室外墙条砖修补800元/项、一楼砌200厚砖墙双面批荡、弧形石膏线开模定制、美术室砖砌洗手台表面水泥油亚光1200长×600宽×900高=3000元/套、消防前室定做双扇甲级防火门1600宽×2100高=2400元/套,及所需增加工期15天,江XX于6月13日在建设单位栏签“以上为增加工程”;4.2018年6月8日,施工现场签证单(04编号)的签证原因、内容为一楼中空石膏板天花80元/㎡,江XX于6月13日在建设单位栏签“以上为增加工程”;5.2018年6月16日,施工现场签证单(05编号)的签证原因及内容为:通道后门夹板打底面罩304不锈钢门框;通道门、一楼大门,12厘钢化玻璃门配玻璃夹及重型地弹簧1290宽×2480高=2扇,1000宽×2500高=2扇,1400元/扇;通道门、一楼大门,拉丝不锈钢防指纹拉手1200长=4对,450元/对;一楼中空原有石膏板天花拆除12元/㎡,注以上增加项目,所需工期约15天,至甲方最终签字确认起计算,江XX于2018年6月28日在建设单位栏签“上述一、二、三、五项目确认,请尽快施工”;6.2018年7月11日,施工现场签证单(编号06)的签证原因及内容主要为:灯具为甲供材料,现甲方提出不使用灯具配套吊线安装,改为使用吊杆安装,我司需收取吊杆材料及采购费用18元/个;吊扇挂钩及膨胀螺栓;吊扇三插头,并要求增加工期15天,XX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签章确认;7.2018年7月12日,施工现场签证单(编号02)的签证原因及内容主要为;教室原有建筑窗顶水泥砂浆修补28元/m;原建墙面爆裂铲除及修补,约7个位置,按每个位置100元结算;教室天花打磨后刮一遍腻子12元/㎡;美术室原为木地板地面现改为地砖1200元/项,注以上增加项目现场已完成,需增加工期20天。该签证单仅施工单位XX谱XX签章,建设单位栏无签章;8.2018年7月25日,施工现场签证单(编号07)的签证原因及内容主要为:门窗套为甲方施工项目,甲方提出由我司修补门窗套边缝隙,42个×80元/个=3360元;楼梯平台更改主线不属于合同内项目,现影响楼梯平台砌砖,楼梯平台更改主线槽人工材料费720元;据消防要求,消防通道地面、墙面水泥砂浆补洞及墙面钢筋切割人工及材料费1项×300元/项=300元;新建卫生间需加宽砖砌临时疏散通道人工及材料费1项×300元/项=300元,注:由于工期紧张,以上增加项目请于明日之前给予签字确认,否则后期无法安排工人施工以上项目,江XX于7月25日在建设单位栏签名。

  本案中,XX谱XX、XX公司均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新福港项目沟通群),双方就工程施工情况、进度、增项工程、请款等事宜进行沟通。2018年7月23日,双方人员因灯具到货时间、现场确认等问题引起争执,在新福港项目的微信沟通群中XX谱XX员工陈XX曾提出若没有合作的良好心态处理现场事宜,二期的项目不敢做,自行安排,XX公司江XX回复可直接清场结算,当天双方确定25日现场清算。

  2018年8月17日,XX谱XX、XX公司对场地进行勘察,对工程实量清算,移交课室20间,办公室3间,公共部分会议室、阅读室、一楼公共部分暂时不能移交(未完成),《场地勘察移交表》中分别有移交单位XX谱XX欧XX、接收单位XX公司江XX签名字样。8月21日,双方签订《工程验收移交表》,移交内容载明有:一楼公共部分电未完工;一楼天花、灯未完工;二楼公共部分建筑材必须在2018年8月22日前归类存放;墙面刮腻子、涂料修补,须在接到甲方通知3—5天完工;后走火通道灯必须三天内完工。施工移交单位XX谱XX欧XX、接收单位XX公司江XX签名。

  XX谱XX提交2018年7月31日和8月8日编制的结算表和工程结算汇总表,载明原合同工程结算表804738.97元,以及消防应急照明和背景喇叭线增加工程66000元、前期变更增加项签证57249.89、江总已确认的签证130643.21元和8835.75元、已施工未确认签证单46042.92元、已施工楼梯增加项目44656.92元、已施工原合同变更其他项目27974.1、剩余材料(水泥、砂、砖等)3500元、已调色油漆5000元,合计金额XXX.75元,已付款合计637877.23元,未付款金额556764.52元。该工程结算汇总表无任何签章。XX公司对XX谱XX提交的该结算汇总表,认为是XX谱XX单方制作,未经XX公司签名或盖章,应以双方共同核算确认的为准。XX公司提交2018年11月30日《双方核算工程对照表》,XX公司的江XX与XX谱XX的陈XX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测量核算,且有明确双方各自核算的数量,单价及核算后价格(以甲方核算数量计价)核算工程总价为594017.05元。与XX谱XX提交的结算汇总表相比,包含了对原合同工程结算表、消防应急照明增加工程签证、前期变更项目、增加签证单。该核算工程对照表上XX子教育分司江XX写“经双方确认核实”并签名,XX谱XX陈XX写“以上核量已完成”并签名。XX谱XX认为该核算仅是双方现场对工程量确认,且并非所有的工程量。

  双方结算、核算存在的差距主要在:水泥砂浆找平层、复合木地板、立面150厚轻质砖间墙、立面扇灰基层面油白色乳胶漆、天花二楼校长室石膏板灯槽、电器(插座、照明排管布线、吊扇安装)、钢筋混凝土楼面、拆除项目、楼梯实木楼梯扶手、材料搬运费、二次卫生清洁费、双层脚手架、垃圾清运费、施工管理费、消防应急照明增加工程签证单、现场增加背景喇叭线签证单、前期变更项目签证及各签证单的部分项目。第二次庭审中,XX谱XX提交2018年6月6日员工结算单中地面开凿2个,280×2=560元,能与工程结算汇总表中项目完全对应的为凿一楼混凝土柱基础560元相对应。对于楼梯实木楼梯扶手,XX公司认为XX谱虽施工,但超出10公分有安全隐患,不符合安全标准,未计入结算总价。油漆问题XX公司亦明确已在另案中提出相关内容。具体金额差距在下述相关认定中另述。

  XX谱XX、XX公司均确认XX公司已分三次向XX谱XX支付工程款共计637877.23元。

  XX公司提交与广州XX公司签订的《装饰工程项目承包施工合同书》,约定由广州XX公司承包案涉施工场地隔墙、修复天花、铺设地面、门、窗、水电布管、强、弱电及其他项目的装饰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总金额450220.15元,工期自2018年8月20日开工,至2019年4月1日停工,工期210天。该合同书载明的签订时间为2018年8月19日。

  XX谱XX提交上海XX出具的收款收据,载明“今收到广州XX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赵XX交来装修保证金10000元”,加具有上海XX公司财务专用章。XX谱XX陈述XX公司拒绝配合向物业公司申请返还装修保证金,故向本院提出诉请要求XX公司返还物业押金10000元。

  另查,XX谱XX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本案案涉房屋由XX公司向广州市XX公司承租,案涉房屋依法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XX公司诉XX谱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以(2019)粤0112民初2590号案件立案受理。在该案中,XX公司请求判令XX谱XX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401864.4元、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50000元。该案已于2019年11月6日判决驳回XX公司诉讼请求,XX公司不服该判决,现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上事实有《萝岗区新福港·鼎峰培训学校装修工程合同书》、施工许可证、新福港消防应急照明、音频及其他增加工程签证单邮件、回复及附件、追加工程确认及意见书、工程延期确认单、装饰工程联系单、施工现场签证单、关于二期工程款回函、请款单、场地勘察移交表及附件、工程验收移交表、工程结算汇总表及各分项明细、银行转账电子回单、(2019)粤0112民初2590号案受理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清单、工程联系函、收据、双方核算工程对照表、邮件及附件、微信聊天记录、员工结算单、工人结算单、新福港二楼工程实量清单、报警回执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XX谱XX具备装饰装修工程的资质,其与XX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切实履行。

  关于《装修工程合同》解除问题。XX谱XX认为2018年7月23日为合同解除时间,XX公司认为2018年8月21日后XX谱XX未再施工,应以8月21日作为合同解除时间。第一,XX谱XX、XX公司因案涉工程进度、工程量、工程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多次通过邮件及微信沟通,2018年7月23日,双方在微信群中明确终止合同,于7月25日清场结算,7月25日亦确有施工现场签证单;第二,2018年8月17日,XX谱XX与XX公司对当时的工程现状及部分课室、办公室已进行了场地勘察移交;第三,广州XX公司已介入与XX公司前期沟通,且装饰工程项目承包施工合同书时间为2018年8月19日,入场时间为8月20日。2018年8月21日,XX谱XX与XX公司办理工程验收移交手续,双方确认未再有任何施工行为。纵观上述各时间节点,综合《装修工程合同》履行的实际、工程移交以及新的施工方入场等情况,2018年7月23日,双方已达成一致的终止合同意思表示,后续行为属终止合同相关清场结算事项,故应视为案涉《装修工程合同》于2018年7月23日发生事实上的解除。

  关于XX公司是否拖欠XX谱XX工程款问题。XX谱XX、XX公司均对XX公司已向XX谱XX支付工程款637877.23元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确认。XX谱XX提出对案涉工程双方未确认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评估鉴定申请。因双方对已完工程量本身存有争议,而案涉工程已由第三方广州XX公司接手并完成后续施工内容交付使用,且当事人双方也已在2018年11月30日再次核算工程量并予确认,本案就现有证据已能查明事实,无专门性问题需鉴定,故驳回XX谱XX上述鉴定申请。

  原《装修工程合同》约定案涉工程总造价XXX元,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往来函件协商删减部分工程项目,同时通过施工现场签证单的方式增加部分工程项目,变更了原合同相关造价、施工项目内容,后由于双方履行合同及签证单项目发生争执,于2018年8月21日进行了工程现状验收移交。XX谱XX所制作提交的工程结算汇总表及相应分项目结算表,未能证明经双方核对并确认,且相关项目备注中显示存在XX公司未确认签证单的情况。XX公司提交的2018年11月30日双方核算工程对照表中列明了工程项目、数量(甲方、乙方核算的不同数量均列出)、单价、核算后价格及核算总价594017.05元。该工程核算对照表中的项目有包含原装修工程合同主要项目、消防应急照明增加工程、部分签证项目,与XX谱XX提交的结算表差别在于拆除项目、实木楼梯扶手、消防应急照明增加工程中相应灯指示灯、应急灯数量、材料搬运费、二次卫生清洁费、双层脚手架、垃圾清运费、施工管理费、税费及现场施工签证单中的部分项目等,即XX公司提交的该份核算对照表包含了双方核算数量的差异、前期变更项目情况、签证单所涉项目等工程量、单价和价款因素,备注消防应急照明增加工程(已签证承包价,但实际数量不对)。XX谱XX、XX公司双方工作人员在该工程核算对照表签名确认,应作为案涉工程款的主要结算依据。XX谱XX主张该工程核算并非所有工程量的核算,但其并未提供其他经双方确认的结算依据,根据二次庭审时,XX谱XX提交的其与员工的结算单,及XX公司对XX谱XX提交的结算表中相关项目的确认,本院认定如下:

  1.消防应急照明增加工程、现场增加背景喇叭线相关费用60000元。XX公司提交的2018年11月30日双方核算工程对照表中,仅对消防应急照明增加工程的二、三插面板、LED消防应急灯、LED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指示灯量进行核对,核算金额共计4304元,除上述四项外的线管、铜芯线、专用背景喇叭线的款项未计入结算。XX公司确认上述两项工程已由XX谱XX完成施工,但对实际安装的各种指示灯的数量有异议,且认为某些指示灯存在质量问题。2018年5月15日XX谱XX通过邮件的方式提出以一脚踢价60000元承包消防应急照明增加工程及现场增加背景喇叭线,次日,XX公司回函同意以60000元总价由XX谱XX承接上述两项工程,但双方并未提供当时该两项工程的实际建材数量、单价、是否可在总价中适当调整等进行书面约定的证据。现XX公司确认上述两项工程已由XX谱XX施工,但认为实际安装的消防指示灯等数量少于应有之数,但XX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XX谱XX对该承包价内相关项目不能有任何调整,且亦无证据证明已完工的消防应急照明工程严重影响其使用或不符合相关消防验收标准,因此在双方明确该项目承包价60000元,且已实际施工完毕情况下,XX公司应向XX谱XX支付消防应急照明增加工程、现场增加背景喇叭线相关费用共计60000元。同时,应在双方核算工程对照表中,扣除该部分的核算金额4304元。即双方核算工程对照表中,双方核算总额应为589713.05元(594017.05元-4304元)。

  2.拆除项目相应费用17580元。原装修工程合同附件工程预算表、工程结算汇总表中拆除项目的结算,并未体现在工程核算当中,XX公司确认拆除项目已由XX谱XX施工,并确认XX谱XX提出的拆除项目工程金额16000元。签证增加项目(前期变更项目)中的拆除项目中卫生间休息平台开凿地面10公分、切割消防圈闸(楼梯处)、校长室、会议室拆墙开门洞的拆除费用1020元,XX公司确认已施工应予支付,本院予以确认。对拆除项目中拆除排气扇位置玻璃,XX公司认为未施工,且在签证核量时该项目亦未计入,XX谱XX无其他证据证实应予计算,故该拆除费用1050元不应计算。核算增加项目中的拆除项目凿一楼混凝土柱基础560元,该费用是基础拆除项目,且在XX谱XX提交的地面开凿及员工结算单中有明确对应,故该项目应予支付。即拆除项目费用应计16000元+1020元+560元=17580元。

  3.对于原装修工程合同附件工程预算表、结算表中其他项目,材料搬运费15743元、双层脚手架9688元、垃圾清运费9688元,三项合计35119元。案涉工程材料确需人力搬运,砌砖、扇灰需要用脚手架,拆墙及施工产生的垃圾需要人力清运、外运,且XX谱XX确已实际完成,XX公司认为应按2018年11月30日核算时测量的2123.77㎡计面积,单价同意按XX谱XX提出的单价计付,对于二次卫生清洁费9688元,双方均认为不应支付。对于计量面积,双方在合同预算表中明确面积以2422㎡计算,且XX公司与广州XX公司签订的合同书所明确的面积亦是2422㎡,XX谱XX与员工结算面积亦为2422㎡,故本院认定以2422㎡为计量面积计算。故材料搬运费15743元、双层脚手架9688元、垃圾清运费9688元合计35119元(15743元+9688元+9688元=35119元)应予计入工程结算款中。

  4.对于原合同其他变更项目中课室明装线槽改为暗装线管金额24220元,在XX谱XX提交的员工结算单中及现场签证单中均能反映已实际施工完成,且XX公司对该项单价无异议,故该项费用应计算24220元。

  5.对于施工管理费36331.6元。据前述,双方核算总额589713.05元+消防应急照明增加工程、现场增加背景喇叭线相关费用60000元+拆除项目费用17580元+其他项目费用35119元+原合同变更明装线槽改暗装线管费用24220元=726632.05元,以此基数按5%计收施工管理费36331.6元。

  5.对于税费,XX公司明确不要求开发票,且XX谱XX亦同意不开发票是不计税费,因此对于税费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综上,本院认定XX公司与XX谱XX工程结算款为762963.65元(726632.05元+36331.6元=762963.65元)。现XX公司已向XX谱XX支付工程款637877.23元,故还应支付125086.42元。XX谱XX所主张超出的部分,存在重复计算情况,如增加项目结算表(实际已施工,未签证)与签证增加项目结算表(前期变更项目)中一楼超高增加排栅6000元,明显重复,对案涉工程中无签证单确认,尤其XX谱XX认为前期已施工XX公司未确认的项目,考虑双方签证单有先签证后施工的约定及签证单中亦明确有尽快施工等字样,且双方对工程量经过多次核对,在无签证、函件确认,XX公司明确否认的情况下,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撑XX谱XX超出部分的主张,其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XX谱XX诉请要求从2018年7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每日5‰计付违约金。XX公司认为其未付尾款是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合理结算所致,且XX谱XX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以实际施工总价减去已付工程款差额的20%为限。由于双方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案涉工程并未按合同约定竣工,而是按现状移交,双方对工程量、核算金额差异较大,多次核算未达成一致,且XX谱XX亦未提供其存在损失情况的证据,故XX谱XX主张从2018年7月24日起按日5‰计算违约金,明显过高,理据不足。XX公司不据实支付工程款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本院酌定XX公司应从XX谱XX起诉之日即2019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给XX谱XX,以应付款项125086.42元为基数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关于返还物业押金的问题。XX谱XX认为因XX公司不同意上海XX公司退还已收取的物业押金,因此诉请要求由XX公司退还物业押金10000元。XX公司认为押金是物业公司向XX谱XX收取,与其无关。XX谱XX提交的收款收据是收XX公司、赵XX装修保证金,具体款项由XX谱XX赵XX直接转账支付给上海XX公司收取,而非XX公司收取,且XX公司庭审中明确该款项与其无关。XX谱XX主张XX公司返还物业押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在本案中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XX公司与广州XX公司2018年3月19日签订的《萝岗区新福港·鼎峰培训学校装修工程合同书》于2018年7月23日解除;

  二、广州XX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广州XX公司支付工程款125086.42元;

  三、广州XX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广州XX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5086.42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四、驳回广州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46元,由广州XX公司负担17541元,广州XX公司负担15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侯 洁

  人民陪审员  李焕雯

  人民陪审员  牛志双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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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标      的:1266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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