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鲁1424执5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青岛欧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X,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艳辉,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XX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临邑县经济开发区段南XX(华兴路南首东XX)。
法定代表人:庄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XX(山东XX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申请执行人青岛欧朗XX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XX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山东XX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25513.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山东XX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当庭过付3317元,于2019年9月20日前将案件余款22196.2元付清。执行费28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XX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424执5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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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