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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X1与江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庄河市人民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9)辽0283民初1292号

  原告:武X1,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博睿,系辽宁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X,女,199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庄河市。

  原告武X1与被告江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武X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武X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武X2。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被告未尽到作为妻子的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武X1与被告江X离婚。

  二、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岚XX-6-10号楼房一栋及奇瑞牌汽车一辆归原告所有,原告一次性返还被告折价款120000元,于2019年3月26日前付清。房屋及汽车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

  三、自2019年3月始,原、被告婚生女武X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于每月28日前付清,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时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开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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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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