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人民法院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0)晋0525民初1314号
原告:张XX,女,XX年X月X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沁丹,山西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XX,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 原告张XX与被告韦XX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请求离婚,被告同意; 二、婚生女(未取名)由原告张XX抚养,抚养费自理,女儿姓氏随原告张XX;被告每月可探望女儿一次; 三、夫妻共同财产比亚迪轿车一辆归被告韦XX所有,由被告韦XX支付原告张XX车辆折价款4万元;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五、其他双方互不纠缠。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王志新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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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