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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数十万,多年催告还款仍未还,意图赖账,起诉后全额支持。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马XX与戴X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102民初1232号

  原告:马XX,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秋霞,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XX,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原告马XX与被告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不成后,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正式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X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马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加利息35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戴XX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19日,被告戴XX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马XX借款30万元,原告通过其和女儿吕XX的账户将款项交付给被告,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未载明利息和还款时间。2019年7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约定还款总额为35万元,其中5万元为利息,分期于2020年12月31日前还清,如有任何一期逾期支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将剩余款项一并支付完毕,如被告违约,被告应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因被告未依约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一笔5万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马XX与被告戴XX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借条》、《还款协议》、汇款凭证、当事人陈述等为证,本院可以依法认定。被告应当按照《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和利息,原告起诉被告归还35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支持归还本金30万元和支付利息5万元。原告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可从第一笔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算,故原告主张自2020年1月1日按年利率6%起算,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本案借款本金为30万元,因此只能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进行计算。因被告违约,原告按照合同主张律师代理费,虽有合同依据,但是原告起诉状并未明确具体金额,且未举证证明已经实际发生,故本院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戴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马XX借款本金30万元;

  二、被告戴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XX利息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三、驳回原告马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戴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马XX负担200元,由被告戴XX负担3075元。

  原告马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戴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煜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金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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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标      的:35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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