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与湖北XX****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1106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XX******。
法定代表人: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XX*****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XX
法定代表人:孙***。
原告XX******公司诉被告湖北XX*****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60元,减半收取3180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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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14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