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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X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薛X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沪0120刑初8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XX,女,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奉贤区。

  辩护人徐律师,广东XX律师。

  辩护人黄律师,广东XX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XX及其辩护人徐慕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21日晚,被告人薛XX得知其母亲与被害人端XX发生争执后,携木棍至本区柘林镇金海公路99弄佳XX舞蹈室外,持木棍击打被害人端XX左手手腕处,致被害人左桡骨远端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的伤势已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端XX的陈述,证人熊XX、王某某、管某某的证言,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辨认笔录及案发经过,被害人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在家属帮助下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木棍一根予以没收。

  被告人薛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某某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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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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