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6)粤0106刑初12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喻X,户籍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锐娜,广东XX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6)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X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喻X饮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普通客车途径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华XX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7mg/100ml,喻X对测试结果无异议并签名确认,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提取血液样本,血液样本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鉴定结论为:喻X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84mg/100ml。
被告人喻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喻X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好,犯罪情节轻微。综上,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喻X血液中酒精含量刚达到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且其醉酒驾驶过程中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归案后亦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的,判决如下:
被告人喻X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曹 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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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2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