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湘0105民初02407号
原告李X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半个月原告即赴英国务工至今,双方聚少离多。2011年1月双方生下一女。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加之夫妻常年两地分居,一直没有建立起正常的夫妻感情。原告在英国工作半年后,后被告声称原告每月寄回的5000元生活费过低并经常无故谩骂原告及原告母亲,导致原本不牢固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双方已经分居三年且无和好的可能。故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500元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由双方平均分担。
被告张X答辩称,原告在起诉书中所称的事实与理由与真实情况不符,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双方从幼儿园开始至小学毕业是同班同学,均在西安上大学,××××年××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原告去英国留学,2008年双方结婚,双方对对方非常了解的情况下才结婚,婚后双方感情美满,没有因为家庭琐事谩骂原告及原告母亲的情况,不存在感情破裂,不同意离婚。
一审法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告、被告2000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一直在英国工作。2011年1月29日生下女儿。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生活费5000元。婚后双方由于双方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转账凭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共同珍惜夫妻感情,齐心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关系。原、被告系同学关系,相识、恋爱时间较长,存在较好的感情基础。虽因长期分离,造成矛盾较多,但并非不可调和,双方应加强沟通与交流,现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原告李X要求与被告张X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长杨嘉
人民陪审员张勤
人民陪审员刘正青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沈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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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