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肇事后,责任方拒不赔偿,全力通过诉讼赢得理想判决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豫0303民初271号

  原告:李XX,女,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现住洛阳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XX,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渊,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李XX,男,199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石XX,女,199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九都路与孙辛路交叉口北XX。

  负责人:刘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石X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XX、李渊,被告李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公司在交强险及三责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李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31615.7元;2.判令李XX、石XX在保险限额范围外对李XX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5日,李XX驾驶豫C×××××号小轿车在洛阳中心医院9路公交站牌东侧处停车后开启车门时,与骑电动车行至该处的李XX相撞,造成李XX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李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XX住院治疗。事故车辆在XX公司购买有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李XX承认李XX所诉事实。

  石XX未作答辩。

  XX公司辩称,1.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合理合法损失,但如有行车证、驾驶证不合法、事故具有逃逸、酒驾、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事故发生后,如肇事方垫付有费用,应扣除,一并返还实际垫付人;3.保险公司非事故侵权人,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8年11月15日18时,李XX驾驶豫C×××××号轿车沿中州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洛阳中心医院9路公交站牌东侧处停车后开启车门时,与骑电动车行驶至该处的李XX相撞,造成李XX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XX无责任。

  事故发生当日,李XX到洛阳市中心医院诊治,产生的医疗费李XX已垫付,李XX本次起诉未涉及相关费用。

  2018年11月16日,李XX到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治疗,于2018年12月5日出院,实际住院19天。入院诊断为肋骨骨折,出院医嘱:“卧床休息,加强营养,继续肋骨带固定4-6周,3个月内避免患肢用力”,陪护证明显示:“住院期间留陪护一人,陪护19天”。住院期间产生住院费用13329.3元。

  本院审理过程中,根据李XX的申请,本院委托洛阳景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李XX的伤残程度、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李XX右侧多发肋骨骨折伤情为十级伤残,出院后护理期限11-41天、误工期限41-101天、营养期限11-41天。李XX为此支付鉴定费2500元,检查费935元。

  李XX提交了陪护协议、陪护费发票等主张住院期间陪护费4800元;提交了李XX所在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工作证明、停发工资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要求按月平均工资3333元计算误工费。

  另查明,豫C×××××车辆所有权人为石XX,该车辆在XX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保险金额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对责任进行了划分,李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XX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保险人,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李XX未提供证据证明石XX对其损害发生有过错,石XX不承担责任。

  李XX本次诉讼主张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13329.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50元,住院19天,共950元;3.营养费每天20元,住院19天,出院后酌定26天,共900元;4.护理费按上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住院19天,出院后酌定26天,每天陪护1人,共4872.58元[39522元/年÷365天×(19天+26天)×1人];5.误工费,李X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固定收入及误工损失情况,因其固定生活在城镇,故按上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住院19天,出院后酌定71天,误工费共9745.15元[39522元/年÷365天×(19天+71天)];6.残疾赔偿金按上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伤残等级为十级,共63748.3元(31874.19元/年×20年×10%);7.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5000元;8.交通费300元;9.鉴定费3435元(含检查费935元)。以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02280.33元,由XX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全额赔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XX102280.33元;

  二、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中国XX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2元,减半收取计1466元,由李XX负担293元,李XX负担11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武 浩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史XX


其他 交通事故责任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