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刑事诉讼

张XX与张XX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XX与张XX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苏05民终5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4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亚军,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XX,江苏XX律师。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2民初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张XX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张XX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中不存在所谓的资格赠与。1.所谓的资格赠与仅仅是依据张XX在2004年左右作出的一个意思表示,张XX作出上述意思表示的关键原因是张XX与张XX之间为父女关系,且张XX当时已离异,需要张XX将来对自己进行赡养。但张XX退伍后,张XX一直未对其正常起居进行任何照料,张XX也一直居无定所,居住条件非常恶劣,张XX对张XX甚至还有严重的损害行为。2.“购房资格”并非客观之物,不能作为真正意义上的赠与合同的标的。本案实质上不存在“资格”与“房产”的双重赠与,而仅仅是不动产的赠与问题。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赠与合同在标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法定的任意撤销权。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转让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即使张XX对张XX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但张XX最终将上述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说明所谓的赠与已经撤销。

  被上诉人张XX辩称,本案事实非常清楚,张XX为实际购房人,全额出资了相应款项,房屋所有权应当为张XX所有,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原告张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确认张家港市车库[不动产登记号:苏(2018)张家港市不动产权第XXX号]为张XX所有;2.判令张XX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3.由张X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张XX与周XX原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二女为张XX、张XX,张XX与周XX于1993年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2004年6月,张XX所有的坐落于南丰XX的房屋(面积71.82平方米)被张家港市南丰XX人民政府拆迁,张XX应得拆迁补偿款共计16900元及获得购买位于南丰XX.99平方米)及自行车库一间(面积13.32平方米)的安置房资格,该安置房应付房款共计142148元。张XX自愿将购房资格赠送给张XX,张XX即支付房款125248元(应付房款142148元减去应得补偿款16900元)予以购买该安置房,2005年8月5日,张XX将房屋拆迁补偿款20000元给付张XX。嗣后,上述房屋由张XX取得占有,并进行装修后入住使用至今。2018年3月8日,张XX以不同意将上述房屋赠送给张XX为由,取得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证号:(2018)张家港市不动产权第XXX号],并以此为由于2018年4月提起诉讼。要求张XX、周XX立即腾出张家港市车库并支付张XX自2005年2月起至实际腾出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一审法院(2018)苏0582民初4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张XX现占有的张家港市南丰XX金陵东路7幢303室[(房屋朝南,有三室二厅二卫,包括南面东西各一个大房间,北面一个小房间,客厅、餐厅、厨房间、卫生间等)]、303室车库中应腾出南面西侧的大房间给张XX占有使用,南面东侧的大房间、北面小房间由张XX占有使用,其余部分及303室车库由张XX与张XX共用。限张XX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驳回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张XX不服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5民终873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张XX起诉要求确认上述房屋的所有权。

  一审法院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张XX所主张的诉争房屋,系其从张XX处取得购房资格后出全资购买并实际占有诉争房屋,张XX将诉争房屋的购房资格赠与给张XX,在张XX购买诉争房屋后,赠与行为即完成,张XX购买的诉争房屋理应归张XX所有,故对张XX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张XX虽取得诉争房屋的不动产证书,但张XX不是诉争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其取得不动产证书的依据是拆迁安置协议的购房资格,而张XX的购房资格已经赠与给张XX,故张XX主张诉争房屋归其所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张XX的辩称意见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位于张家港市车库[不动产登记号:苏(2018)张家港市不动产权第×××号,登记所有权人:张XX]所有权确认为张XX所有。二、由张XX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协助张XX办理上述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22元,由张XX负担。

  二审中,张XX提交了退伍军人证,用于证明张XX为退伍军人,希望法院保障张XX相应的权利;还申请证人周X出庭作证,用于证明张XX对张XX有严重的侵害行为。张XX对张XX退伍军人的身份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还认为双方家庭关系纠纷也与本案没有关联。

  二审中,张XX陈述,目前除案涉房屋外,其名下无其他房产。1968年退伍后其一直住在被拆迁房屋中直至拆迁。2006年到2017年初,其住在张XX前夫家的门面房里,后来张XX离婚了,其就不能住了。之后有段时间其住在朋友家的汽车库X。再之后其领到案涉房屋产证后,想住进案涉房屋,张XX不同意,其就起诉了。前案判决其与张XX共用房屋,当时其是认可的,其同意与张XX住在一起,但现在住的不太平,张XX又起诉了。涉房屋其本来是想赠送给张XX的,当时没有约定条件,只要张XX对其好一点,房子总归是张XX的,但是后来张XX对其并不好,其就不准备赠送给张XX了。至于张XX支付的购房款,其可以返还给张XX,哪怕借钱也还。

  本院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本案所涉房屋系张XX所有的老房拆迁后安置所得,张XX虽曾将安置房的购房资格赠送给张XX,但案涉房屋并未登记至张XX名下,尚不发生房屋赠与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在房屋产权登记之前,张XX依法有权撤销赠与。2018年3月8日张XX以不同意将房屋赠送给张XX为由,取得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以行为表明不同意赠与房屋,诉讼中张XX也明确表示撤销赠与,其撤销赠与的行为合法有效,故涉案房屋仍为张XX所有。因此,张XX主张案涉房屋为其所有,要求张XX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碍难支持。至于张XX与张XX之间因购房资格赠与产生的债权债务,可由双方另行处理。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2民初78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张XX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9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44元,均由张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 红

  审判员 黄文杰

  审判员 赵 东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史XX


其他 刑事诉讼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