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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甸县XX与林XX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鲁甸县人民法院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甸县XX与林XX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0621民初1683号

  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甸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XXXX7020352X,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新区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康XX,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X,云南言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罗朝芹,云南言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林XX,女,汉族,生于1962年4月8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户籍地址为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现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甸县XX(以下简称:农行鲁甸县XX)诉被告林XX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鲁甸县XX的委托代理人罗朝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XX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应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鲁甸县XX诉称,2011年1月5日林XX向农行鲁甸县XX申请办理信用卡,其填写了农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同意遵守农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农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并且林XX签署了姓名。信用卡章程约定了总则、申领、使用及账户管理、计息及费用管理等内容,领用合约约定了信用卡的申领、使用、账户管理、利息和费用、对账、还款、收费标准等内容。依林XX的申请,农行鲁甸县XX核准并向林XX发放了信用卡,该卡卡号为62×××35。截至2019年5月28日,林XX尚欠信用卡透支本金16465.51元、利息299.6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60.35元、消费手续费466.72元,合计17592.22元未归还农行鲁甸县XX。综上所述,林XX未归还欠款已经构成违约,为保护农行鲁甸县XX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并请求判令:一、被告林XX归还原告农行鲁甸县XX截至2019年5月28日信用卡透支本金16465.51元、利息299.6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60.35元、消费手续费466.72元,合计17592.22元;二、被告林XX支付原告农行鲁甸县XX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消费手续费;三、被告林XX支付原告农行鲁甸县XX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等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农行鲁甸县XX变更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为:一、被告林XX归还原告农行鲁甸县XX截至2019年9月25日信用卡透支本金16345.23元、利息1347.9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65.31元、消费手续费466.72元,合计19025.20元;二、被告林XX支付原告农行鲁甸县XX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消费手续费。

  被告林XX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5日林XX向农行鲁甸县XX申领信用卡,填写并签署申请表。该申请表中“申领人签署文件”一栏载明:“本人已阅读和了解XXX(可通过中国XX银行网站下载或网点查阅)和XXX的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章程、领用合约的规定。本人保证上述填写资料及所附证明文件的真实有效,并授权贵行根据有关规定,对本人基本信息和信用情况进行核查和披露。不论批准与否,本人均同意贵行保留此申请表及所附证明文件。”农行鲁甸县XX审核同意了林XX的领卡申请,向林XX发放了卡号为62×××35的信用卡即农行金穗贷记卡。后该信用卡出现逾期,经农行鲁甸县XX多次催讨未果,该信用卡已于2019年8月8日冻结,冻结后该信用卡不再发生透支和消费。截至2019年9月25日林XX尚欠透支本金16345.23元、利息1347.9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65.31元、消费手续费466.72元,合计19025.20元。

  另查明:XXX第四条约定:“……2.对于非现金交易,乙方在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至月对账单上记载的到期还款日)内偿还全部款项,享受免息待遇;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款项的,应支付全部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明)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滞纳金。3.乙方超过甲方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在本周期账单日营业终了前未能偿还超额部分,应就超限部分支付超限费,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4.乙方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5.本合约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月、按币种计收复利。6.贷记卡账户内存款视为超额还款。乙方贷记卡账户内的超额还款不计付利息,提取超额还款需支付手续费。……”

  中国XX中约定了滞纳金、超限费、预借现金、提取超额还款等具体收费标准。滞纳金的收费标准为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超限费的收费标准为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境内本行预借现金的收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1%但最低1元,境内他行预借现金的收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1%加2元每笔但最低3元,境内本行提取超额还款的收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1%但最低1元(同城免收),境内他行提取超额还款的收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1%加2元每笔但最低3元,境内提取外币账户内的超额还款的收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1%但最低1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同城免收)。

  上述事实有原告农行鲁甸县XX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林XX身份证复印件,中国XX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领用补充合约(个人卡)及章程,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利息计算表;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林XX在农行鲁甸县XX处申领信用卡,经农行鲁甸县XX核准发卡,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建立信用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农行鲁甸县XX、林XX均应按约履行。林XX透支信用卡后,未按约在还款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现农行鲁甸县XX诉请要求林XX归还透支本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农行鲁甸县XX主张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消费手续费(具体包含分期手续费、短信服务费),本院认为林XX在办理信用卡借贷业务时,双方在领用合约等合同中对利息、消费手续费等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甸县XX截至2019年9月25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6345.23元、利息1347.9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65.31元、消费手续费466.72元,上述费用合计为19025.20元。

  二、被告林XX偿付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甸县XX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消费手续费〔按XXX约定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甸县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林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赵庆勇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包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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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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