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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后债务人拒不偿还借款,为借款人追回借款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顾x与杨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811民初280号

  原告:顾X,女,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秋霞,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女,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

  原告顾X与被告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X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201500元借款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认识多年,被告自2018年起分多次、通过多种方式向原告借款,并承诺支付利息。双方于2019年就所有借款进行结算,确认被告共向原告借款201500元。现被告拒不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杨X辩称,原告所诉并非借款,而是原告的投资,是原告自愿给被告做生意用的钱。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利息,现在被告的生意出现了风险,原告不想分担责任,是不合理的。被告也是受害人,被他人骗了XXX元。原告实际给被告的钱没有201500元,有的钱原告直接给了案外人王XX,具体给被告多少钱记不清楚了。原告所述款项中还包括其将信用卡借给王XX使用的钱,不应属于借款,故被告不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顾X与被告杨X存在资金往来,经双方对账,被告于2019年9月1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杨X(XXX)借顾X现金陆万陆仟伍佰元整)现金拾叁万伍仟元整”。此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钱款,原告将被告诉至本院。另,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其购买XX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支出保险费604.5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诉讼保全保险费发票,被告提交的转账记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杨X称其向原告顾X出具借条中所载借款系原告向被告投资做生意支付的款项。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该款项用途为投资,原告也未认可被告的说法,故根据借条内容显示,本院认定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款项为借款,原、被告在本案中系借贷关系。关于借款金额,被告称其中部分款项系原告支付给案外人王XX的,但原告不予认可的同时,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结合被告称王XX骗取原告钱款是由被告或被告另通过他人作为受害人申请退赔的陈述,可推定原告并非被告所述王XX诈骗一案的受害人,故原告主张借款与王XX无关,被告称借条中部分借款系原告与王XX之间经济关系的说法不能成立,被告向原告借款金额以借条显示的201500元为准。原、被告未对借款利息进行明确约定,原告按法定逾期利率主张自起诉之日起的借款利息,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被告提供多笔转账记录证明其向原告支付有借款利息,但转账均发生于出具借条的2019年9月19日之前,常理推断,前述转账在出具借条时应已经双方对账扣减,被告现要求将该部分转账款项再次从对账后的借款金额中予以扣除,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关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的规定,原告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因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引起本案诉讼,原告为此向保险公司交纳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属原告的损失部分,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保险费604.5元,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顾X偿还借款201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1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杨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顾X诉讼保全保险费60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1元、保全费1528元,由被告杨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司少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秦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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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3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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