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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口惠实不至,诉讼追回10万工程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原告南宁XXxx金属门有服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XX公司、湖北xx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XX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桂0103民初5123号

原告:南宁XX春来金属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XX江南区那洪街道黄茅坪村大善鱼岭,注册号450112XXXX47311。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学录,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XX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XX金湖路61号佳得鑫水晶城A座13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XXXX68878522负责人:赵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XXX实习律师。

被告:XX北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XXXX863255法定代表人:吴XX。

原告南宁XX春来金属门有服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湖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湖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入梁学录,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黄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传果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XX公司、XX根公司支付货款10000速约金3950元(以1000元为差数,暂时从2019年1月2日计算至2019年3月22目,每日按照万分之五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XX公司、XX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13日,XX公司与XX公司于签订《昌清华园梅园组团窗台铁艺栏杆、铁艺阳台栏杆项目协议书》,约定XX歉南宁XX公司将“XXX梅XX、8号、9号楼阳台栏杆”委托给XX公司加工,XX公司如期交付工程后,XX公司尚欠尾歉1000元没有支付。XX公司作为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故XX数公司应对XX公司的合同责任承担履行义务。为维护XX公司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XX公司辯称,1.XX公司尚欠XX公司10000元是认可的;2.乱毅南宁XX公司不认可违约金的诉请,因风方未作约定,如法庭支持XX公司违约金的诉请,XX公司认为XX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3.XX公司作为分公司没有独立财产,认为应由XX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XX公司未作答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XX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子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联系函》,XX公司提交的《联系函》虽无原件核对,但该《联系函》载明的内容能够与本案的4份《协议书》、网银付款凭证和XX公司的答辩意见相印证,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19日,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XXX阳台铁艺栏杆、护啻栏杆项目协议书》,主要内容为:XX公司将水立方项目2#、3楼阳台铁艺栏杆、飘窗栏杆工程委托给XX公司施工。工程地点为南宁XX龙岗大道,暂定合同造价486060元。

2013年6月13日,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昌奉清华园梅园组团窗台铁艺栏杆、铁艺阳台栏杆项目协议书》,主要内容为:XX公司将XXX梅园组团项目6#、8楼台铁艺栏杆、铁艺阳台栏杆工程委托给XX公司施工。工程地点为南宁XX罗文大道,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暂定合同造价327990元。同日,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XXX不锈钢栏杆靠墙扶手和不锈楼梯扶手项目协议书》,主要内容为:XX公司将水立方项目2#、3#楼不锈钢栏杆靠墙扶手和不锈钢楼梯扶手工程委托给XX公司施工。工程地点为南宁XX龙岗大道,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暂定合同造价45265元。2013年11月5日,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XXX不锈钢栏杆靠扶手和不锈楼梯扶手项目协议书》,主要内容为:XX公司将水立方项目2#、3、4#、5、6、7#、8#楼不锈银栏杆靠墙扶手和不钢楼梯扶手工程委托给XX公司施工。工程地点为南宁XX龙岗大道,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暂定合同造价151570元。2014年4月1日,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XXX梅园组团6、8#、9楼楼梯不锈钢靠墙扶手、商铺不锈钢楼梯扶手项目协议书》,主要内容为:XX公司将XXX梅园组团6#、8#、9楼楼梯不锈钢靠墙扶手、商铺不锈钢楼梯扶手工程委托给XX公司施工。工程地点为南宁XX罗文大道,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暫定合同造价68907元,2014年8月1日,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昌泰食金绿洲项目铁艺栏杆、飘窗不锈钢栏杆项目协议书》,主要内容为:XX般南宁XX公司将昌泰鑫金绿洲项目8#、101、11#楼阳台铁艺栏杆、飘窗不锈钢栏杆工程委托给XX公司施工。工程地点为南宁XX金凯路36号,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暂定合同造价694650元。2018年9月3日,XX公司向王XX出具《联系函》,内容为:截至到2018年9月3日止应付王XX(XXX、XXX、XXX)栏杆工程款合计20000元。付款周期为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5000元,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2019年元旦前支付剩余1000元(结清)。如未按时付款承包商可向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包商按未付金额每天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杜XX和王XX均在上述联系函上签名按捺。2018年9月30日,案外人武XX向王XX支付2000元2018年11月2日、2018年12月29日、2019年2月3日,社小溪分别向王XX支付20000元、40000元、20000元。诉讼中,XX公司自认前述10000元为XX公司向其支付的工程款。2019年4月2日,XX公司以XX公司、XX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款项为由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另查明,XX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成立,负责人为赵XX,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系XX殺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

本院认为,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上述五份《项目协议书》,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XX公司承认尚欠XX公司货款10000元,其自认事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XX公司诉请要求XX教南宁XX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案涉《联系函》约定,2019年元旦前支付剩余10000元,如未按时付款,发包商按未付金额每天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现约定的付款期限已过XX公司未能依约付款构成违约。XX公司辩称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因XX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除利息损失以外的其他损失,故本院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酌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上浮50%计付,对于XX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利息具体计算方法为: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6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关于XX公司责任认定问题。XX公司是XX公司设立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XX歉南宁XX公司应以其自有财产偿还上述债务,XX公司应在XX公司对于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百界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湖北XX敷建设有限公司南宁XX公司向原告南宁XX春来金属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款项100000元。

二、被告湖北XX公司向原告南宁XX春来金属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佥融机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

三、被告湖北XX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被告湖北XX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宁XX春来金属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数之日起+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问减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浍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2379元、保全费1040元,两项合计3419元,由原告南宁XX春来金属门窗有限贵任公司负担87元,被告潮北XX榖建设有限公司南宁XX公司负担332元,被告湖北XX公司对前述费用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XX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XX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XX竹溪XX,账号:200102XXXX000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XX)。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尹X

人民陪审员:张X

人民陪审员:李XX

ニ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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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标      的:1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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