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刑事犯罪辩护

被告人犯诈骗罪,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判处缓刑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史XX犯诈骗罪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115刑初28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XX,女,1986年8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因本案于2019年2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XX,广东XX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南检公刑诉[2019]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XX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XX及辩护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月份,被告人史XX通过与被害人贺X微信聊天建立信任,虚构合伙投资地皮的事实,骗取贺X钱款共计人民币12.3万元;同年5月份,史XX又向贺X虚构买车有优惠,需要支付定金、税金、押金、保管费等费用为由,骗取贺X钱款共计人民币14.1万元。以上骗得钱款合计人民币26.4万元。另查明,被告人史XX的家属代为向被害人贺X退赔19.4万元,并获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XX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结合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可适用缓刑。

  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被告人史XX是初犯,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其家庭困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全案事实,有被告人史XX的供述及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涉案物品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支付宝账户、微信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犯罪财富调查报告、被害人贺X的陈述、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史XX亦当庭供认,认罪认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史XX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意见于法有据部分,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史XX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史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史X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万元,发还给被害人贺X;追缴不足以清偿前述被害人损失的,责令被告人史XX退赔,退赔数额以前述追缴数额为限。

  三、冻结在案的被告人史XX名下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7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500元,列入上述第一、二项的执行范围。

  四、扣押在案的赃物钱包2个及作案工具手机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XX

  人民陪审员 吴XX

  人民陪审员 彭XX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XX


其他 刑事犯罪辩护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