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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XX公司与尹xx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堂县人民法院

  成都聚能花园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XX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2018)川0121民初1430号

  原告:成都聚能花园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XX。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X,四川XX。

  被告:尹XX,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兰媛,四川XX律师。

  原告成都聚能花园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投资公司)与被告XX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X、被告尹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兰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重要资料,包括在成都市XX公司复印的,并由其办公室主任签名的所有资料(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原告与成都市XX公司签署的“定金协议”、“认购协议”;原告公司的“出资协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重要资料;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6日,由金堂县XX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尹XX)、李X等16位股东为发起人,由19名股东组成,成立投资公司。公司成立后,经股东会选举,尹XX当选为公司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并开始组织公司日常经营工作。2015年1月,因尹XX严重不履职和作出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公司依法召开股东会免去了尹XX董事职务,召开董事会罢免了其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尹XX不服公司决定,拒不交出公司印章,并强行从公司出纳手中抢走银行U盾,阻止公司支付员工工资,并多次到公司现场和办公室滋事,阻止公司装修工作,干扰公司正常经营。公司为了正常经营,多次向尹XX发出通知,要求其停止侵害,将上述“证照”交回公司,但其置之不理。后经本院及成都中院审理,由本院强制执行,公司追回上述“证照”,得以在工商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的变更备案,以及恢复公司经营。之后,公司通知尹XX办理交接、移交相关资料,但尹XX拒绝办理交接、移交上述资料。综上所述,公司重要资料属公司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尹XX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期间,持有公司重要资料,已经违反了公司的规定,后被免去职务后仍不交回公司,已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依法起诉,请予裁决。

  被告尹XX辩称,被告在2015年免除了所有职务,已有两年未参与公司经营,2015年经法院判决执行后已经将当时原告方诉请的公司营业执照、优盾及相关资料交还给原告。请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投资公司于2014年1月6日成立,尹XX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2015年2月7日尹XX被免去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2015年3月28日尹XX被免去总经理职务。尹XX在投资公司任职期间,保管了一套属于投资公司所有的资料,资料包括成都市XX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资料的复印件,该复印件上有吴XX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详见原告方提供的《照片资料目录》)。2017年7月31日,投资公司董事会决议,一致同意向公司股东尹XX发送通知,将担任投资公司原总经理期间所保存的成都市XX公司文件资料,以及投资公司的文件、协议等资料,在七日内全部交回公司。2017年8月9日,投资公司向尹XX发出《通知》,要求其按上述董事会决议,在2017年8月16日前交回相关资料,但尹XX至今未向投资公司移交资料。

  上述事实,有董事会决议、通知、XX回单、短信记录、照片打印件、照片资料目录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证人证言、董事会决议、通知等证据综合分析,足以认定尹XX被免职后未将其保管的公司资料移交给投资公司。对于具体有哪些资料,投资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照片资料目录》记载的资料,其他资料无证据证明。尹XX辩称有吴XX签名的各项资料已交回公司,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经公司催收,尹XX未将相关资料移交给投资公司,损害了公司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投资公司主张由尹XX返还相关资料,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尹XX关于驳回原告诉请的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尹X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成都聚能花园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相关资料(详见《照片资料目录》);

  二、驳回原告成都聚能花园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尹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龙吉成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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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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