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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刘X、大连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xx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李XX与刘X、大连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xx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213执恢120号

  申请执行人:李XX,女,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XX。

  委托代理人:刘X,系辽宁团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阳康,系辽宁团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X,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大连XX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X,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XX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江XX,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李XX与刘X、大连XX公司、大连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款150XXXX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68630元和执行费32400元。被执行人刘X名下的少量存款已被我院冻结,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连XX公司名下的9辆汽车,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连XX公司名下的9辆汽车,查封财产暂不具备处分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下达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现确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XX

  审判员  杨XX

  审判员  乔元臣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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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2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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