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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涉嫌诈骗罪,获缓刑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625刑初130号
公诉机关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XX,女,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贵州省思南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印江县)公安局上网追逃,同年4月22日被印江县公安局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执行逮捕。经印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倪XX,贵州XX律师。
辩护人唐茂辉,贵州XX律师。
印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印检公诉刑诉〔2019〕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XX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程序,实行独任审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印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XX及其辩护人倪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向XX在已婚在前提下,采取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认识被害人田X、杜X,并分别以交往为由,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田X人民币7150元、被害人杜X人民币2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向XX家属向印江县公安局交来被告人向XX退赃款人民币1035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向XX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向XX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向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向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向XX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田X、杜X的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刑拘嫌疑人体检专用表,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暂收条,领条,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认罪认罚具结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X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向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没收被告人向XX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向XX退缴至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三百元,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杜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严浪
代理书记员  严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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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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