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刑事犯罪辩护

杨X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杨X犯交通肇事罪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川1304刑初76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男,生于1980年5月20日,公民身份号码511XXXX1980×××4917, 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2组21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真树,四川XX律师。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嘉检一部刑诉[2020] 1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 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15日7时左右,被告人杨X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川 E57×××号中型特殊结构货车,车上搭乘被害人李X,沿李龙路向南充市嘉陵区安平XX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芭蕉沟村1组上坡路段时,杨X驾车操作不当,导致川 E57429号车打滑侧翻至道路外坡坎下,造成李X当场死亡,杨X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X无责任。

  被告人杨X在他人电话后,现场等待警察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目前。已由四川×××有限公司替杨X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杨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杨X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杨X的身份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华科所[2019] 病鉴字南三第110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华科所[2019] 机鉴字南充三大队 11025、11026号鉴定意见书,酒精呼气测试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样本提取笔录,杨X驾驶证复印件,川 E57×××号车行驶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南公交直三认字[2019] 第60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证书、疾病诊断证明书及病历资料,保险单,情况说明,到案情况说明,证人郑X、李X、王XX的证言,被告人杨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杨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是、1、被告人杨X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但事故本身属于意外事故、不在杨X的控制和期望范围内。且被害人李X系自动搭乘杨X所驾驶的车辆、杨X没有邀约行为,对于李X的死亡杨X只应承担部分责任和报失;2、被告人杨X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3、被告人杨X所在公司已代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X在案发后在现场等读、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X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杨X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李X系自动搭乘杨X所驾驶的车辆、杨X没有邀约行为,对于李X的死亡杨X只应承担部分责任和损失。”的该辩护意见,经查、杨X因驾驶安全设施不安全的车辆且操作不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的直接原因,经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杨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X无责任。加之杨X对事故认定书、并未提出异议。故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杨X辩护人提出的其余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证据所证实的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犯交通茶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级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龚 祥

  二0二0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XX


其他 刑事犯罪辩护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