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刘X与淮北市相山区某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2018)皖0603行赔初19号
原告:刘XX,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小龙,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来,北京XX实习律师。
被告:淮北市相山区任圩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任圩街道办事处。统一信用代码:113XXXX67944149F。
法定代表人:卓XX,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XX,安徽XX律师。
审理经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淮北市相山区任圩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本案系行政赔偿案,不收取受理费。
审判人员审判长陈XX
审判员单XX
人民陪审员王XX
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书记员刘XX
其他 补偿标准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