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补偿标准

刘X与淮北市相山区某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刘X与淮北市相山区某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2018)皖0603行赔初19号

原告:刘XX,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小龙,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来,北京XX实习律师。

  被告:淮北市相山区任圩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任圩街道办事处。统一信用代码:113XXXX67944149F。

  法定代表人:卓XX,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XX,安徽XX律师。

  审理经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淮北市相山区任圩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本案系行政赔偿案,不收取受理费。

  审判人员审判长陈XX

  审判员单XX

  人民陪审员王XX

  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书记员刘XX


其他 补偿标准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