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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XX与云南某贸易有限公司呈贡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原云南省呈贡县人民法院)

饶XX与云南某贸易有限公司呈贡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14民初1094号

  原告:饶XX,男,汉族,1977年7月7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鸿,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XX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法定代表人:朱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0121MA6K36GT8E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饶XX与被告云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饶XX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饶XX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XX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X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10元,由原告饶XX负担。

  审判员  吕丽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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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1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原云南省呈贡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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