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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何XX、何X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曲周县人民法院

李XX与何XX、何X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435民初1457号

  原告:李XX,女,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朔,河北XX律师。

  被告:何XX,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

  被告:何XX,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西XX。

  负责人人:温X,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公司员工。

  原告李XX与被告何XX、何X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朔、被告何XX、被告何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种损失共计183497.34元;2、涉及本案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21日18时35分,何XX驾驶车牌号为冀D×××××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曲周县XX处西侧时,撞上道路前方李XX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后尾部,造成李XX受伤,一机动车、一非机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河北省曲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察,依法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第130XXXX18000093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XX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XX无责任。被告何XX系车辆所有人,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保险。原告XX此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种损失,但被告拒绝支付各种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何XX、何XX辩称,事故发生后垫付医疗费13000元,要求在赔偿时扣除。

  XX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在驾驶人行驶证、驾驶证有效期内,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合理合法赔偿,根据交强险有关规定,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等间接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21日18时35分,何XX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曲周县XX处西侧时,撞上道路前方李XX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后尾部,造成李XX受伤,一机动车、一非机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曲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第130XXXX18000093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XX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XX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曲周县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伤情为:双侧膝部皮挫伤;右侧肘部、右侧踝部软组织钝挫伤;脑内多发缺血软化灶;腰2椎体轻度滑脱、腰椎退行性改变;颈5.6椎间盘轻度膨出;腰2-3椎间盘膨出、腰5骶1椎间盘突出,伴双侧椎间孔狭窄;双侧膝关节少量积液;右膝内侧半月板异常信号,考虑损伤可能大,右膝后交叉韧带损伤,部分断裂可能大。原告住院25天,XX腰部及双侧膝部疼痛不适,经曲周县医院建议,原告到邯郸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该院诊断,原告右膝后叉韧带损伤;双膝关节半月板损伤;双膝胫骨平台下骨髓水肿;双膝关节退行××变;双小腿肌间静脉血栓。原告住院治疗65天。原告住院期间,被告XX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被告何XX、何XX垫付治疗费13000元,原告自行支付79920.96元。

  2019年4月3日经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李XX的误工期为120日,营养期限100日,护理期限为100日,护理人数1人(住院期间2人)。2019年7月22日经邯郸市法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李XX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一处,

  根据本案的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赔偿项目的计算规定,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包括:1、医疗费79920.96元;2、误工费,原告事发前在曲周县XX公司务工,根据原告提交的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事发前的工资表等,误工费为3300元÷30天×120天=13200元;3、护理费,原告住院期间由儿子张XX、儿媳范XX护理,根据鉴定意见,确定原告住院期间2人护理,根据护理人员XX护理原告减少收入的证据,原告的护理费为(5400元÷30天)×100天+(4500元÷30天)×90天=315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9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元/天×90天=4500元;5、营养费,原告住院90天,营养费为30元/天×90天=2700元;6、残疾赔偿金,原告十级伤残,按照河北省XX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14031元标准,赔偿金为14031元×20年×10%=28062元;7、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母亲段风枝1935年4月25日出生,已经超过75周岁,抚养年限按照5年计算,原告姊妹8人,原告应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1383元×5年÷8人×10%=711.44元;8、交通费,根据原告提交的交通票据及治疗事实,酌定交通费1500元;7、精神抚慰金5000元,8、鉴定费2700元。以上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69794.4元。

  另查明,被告何XX驾驶的冀D×××××的小型轿车在XX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院认为,原告李XXXX交通事故受伤,依法应得到赔偿。曲周县交警大队对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作出的第130XXXX18000093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经质证原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据此确定原告李XX与被告何XX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根据本案证据,原告李XX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本院依法认定计169794.4元。被告XX公司作为被告何XX驾驶的冀D×××××的小型轿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首先由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李XX的各项损失,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故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已经垫付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应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79973.44元。原告其他损失89820.96元,XX被告何XX、何XX垫付13000元,故由被告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89820.96元-13000元=76820.96元。XXXX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能够赔偿原告全部损失,本案中被告何XX、何XX不再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被告何XX、何XX垫付的治疗费13000元,由XX公司返还被告何XX、何XX。原告其他主张部分,缺少证据支持,不予采纳。被告XX公司要求对原告的伤残进行重新鉴定,XX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其另主张其不负担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不符,本院也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XX事故损失79973.44元;

  二、被告中国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XX事故损失76820.96元;

  三、被告中国XX公司返还被告何XX、何XX垫付款13000元;

  四、驳回原告李XX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5元,由被告中国XX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何XX负担9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庆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XX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XX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XX伤致残的,其XX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XX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XX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XX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XX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XX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XX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XX客观原XX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XX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XX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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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0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曲周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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