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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起诉女方返还彩礼10万余元,律师帮助女方大幅降低返还金额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李X与宋XX、宋XX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决 书

  (2016)皖0523民初2305号

  原告:李X,男,1992年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X,安徽XX律师。

  被告:宋XX,女,1990年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宋XX,男,1966年3月9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郑X,女,1965年3月8日出生,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国敏,北京XX律师。

  原告李X诉称:原告与被告宋XX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农历腊月十六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双方缺乏感情基础,处于分居状态,因在与宋XX订婚和同居中,原告方支付了被告方各项费用共109000元及金首饰等,现要求被告宋XX、宋XX、郑X返还原告现金109000元(彩礼90000元,认亲现金11000元,起床费8000元)及金首饰(钻戒一枚,金手镯一枚,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律师主要代理意见:1、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农历腊月十六按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婚后一直居住在一起,在传统观念中双方已形成夫妻关系,并且本案系原告一方主动要求解除婚约,并将被告宋XX赶出家庭,所以原告承担主要责任;2、原告李X所述彩礼费用不实,被告仅收到50000元彩礼;原告主张的其余费用性质并非彩礼,而是原、被告为了办理婚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被告按照当地习俗也支付了原告及其家人相应的钱物,被告支付的钱物包括:现金18800元,电动车一辆,电视机一台,以及婚庆物品,为男方购买的钻戒、西服、皮鞋,上述物品达到4万元左右。由此可知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彩礼,被告通过现金和物品的形式已返还给了原告,其余现金已用于婚后生活,被告方现无须给付原告任何彩礼;3、原告及家人因本案对被告及家人进行殴打,导致被告及家人身体多处遭到伤害,所以被告及家人将保留向原告主张相应赔偿的权利。

  通过证据提交质证,法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宋XX、郑X系夫妻关系,被告宋XX是被告宋XX、郑X的女儿。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宋XX相识相恋,2015年农历腊月初六,原告李X通过媒人王XX给付被告家65000元,其中彩礼钱50000元、衣服钱15000元。2015年农历腊月十六原告与被告宋XX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未领取结婚证。原告在迎娶被告宋XX时,又给付被告宋XX起床费6000元、改口费2000元。原告另给付被告方认亲钱11000元,并给付被告宋XX钻戒一枚。举办婚礼后,原告就与被告宋XX去浙江温州和原告父母一起经营生意,期间原告李X与被告宋XX发生矛盾,被告宋XX返乡。7月25日,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在原告与被告宋XX举办婚礼期间女方回礼1880元,陪嫁电视机一台、电动车一辆和十件套等生活用品若干,同时被告宋XX送给原告钻戒一枚。

  本院认为: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登记结婚,才受我国婚姻法调整。本案原告李X与被告宋XX虽按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不属婚姻关系,对原告李X与被告宋XX的同居关系不予理涉;对原告方因与被告方缔结婚姻按照农村风俗而支付给被告方的彩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农村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规定,被告方应当予以酌定返还。本案中,原告李X按农村风俗向被告宋XX、郑X、宋XX给付的50000元彩礼属按农村风俗给付的彩礼款,被告方应予返还;考虑到原告李X和被告宋XX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已经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同时女方回礼1880元,所以宋XX、郑X、宋XX对于原告的彩礼款可适当返还30000元;其他给付钱物及花费考虑到宋XX已到原告家生活及购买了衣服等物品,本院认定其属赠予性质,不予返还。由于原告给付宋XX的彩礼款是经媒人之手交付给宋XX、郑X等人的,三被告均为直接受益人,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去被告亲戚家“认亲钱”花的11000元,因收取人非被告,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首饰(钻戒一枚,金手镯一枚,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为被告宋XX购买了金手镯、金项链和金戒指,并且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等物品现在被告宋XX处,同时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首饰也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XX、郑X、宋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X彩礼款3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员  王恒武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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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17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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