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交通事故责任

陈X与盛XX、中国XX公司一审判决书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与被告盛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05民初959号

  原告:陈X,男,1994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现住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华舟、杨XX,江苏XX律师。被告:盛XX,女,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无锡市惠山区,现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XX。

  负责人:苏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江苏XX律师。

  原告陈X与被告盛X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华舟,被告盛XX,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盛XX赔偿陈X医疗费32671.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营养费2250元、误工费25000元、护理费81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69071.03元;2、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对陈X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2日11时许,陈X与盛XX在锡山区农坝路与锡沙XX发生交通事故,致陈X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陈X负事故全部责任。盛XX的苏X×××××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被告盛XX辩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和责任认定无异议,盛XX垫付了医疗费396.79元,盛XX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本案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陈X请求的赔偿费用有些不合理,请求法院依法认定。保险公司不负担鉴定费和诉讼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7年11月12日11时55分许,盛XX驾驶苏X×××××小型轿车沿蓉裕路由南向北闪黄灯进入S228交叉路口,遇陈X驾驶电动自行车沿S228由东往西绿灯行驶发生碰撞,致陈X受伤、苏X×××××车辆损坏。2017年11月12日,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锡山大队依照简易程序作出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盛XX负事故全部责任。盛XX的苏X×××××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7年4月3日0时起至2018年4月2日24时止。苏X×××××小型轿车又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和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保险金额100万元,保险期限自2017年3月23日0时起至2018年3月22日24时止。

  二、陈X于2017年11月12日在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2017年11月28日至12月9日在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又门诊。陈X共计花费医疗费33067.82元,其中盛XX垫付396.79元。经陈X申请,本院委托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锡中西医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28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陈X误工期15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陈X于2017年10月初到江苏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流公司)做驾驶员工作,在试用期。某物流公司工资表载明,陈X2017年10月工资5000元,11月工资2000元。某物流公司称11月12日陈X发生交通事故后无法工作,某物流公司停发工资。

  三、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预付陈X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抄件、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清单、收据、定额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苏X×××××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交警部门认定盛XX负事故全部责任理由正当,盛XX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对于陈X超过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陈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根据医疗部门的收据按实结算,认定为33067.8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实际住院天数11天按每天50元计算,认定为550元;3、营养费,根据鉴定意见中营养期90天按每天20元计算,认定为1800元;4、误工费,陈X从事驾驶员工作,其主张的工资收入低于江苏省道路运输业年平均工资标准,根据鉴定意见中的误工期150天和月工资5000元计算,认定为25000元;5、护理费,根据鉴定意见中护理期90天按每天80元计算,认定为7200元;6、交通费,根据就医情况酌定为200元。

  综上所述,陈X受伤所发生的医疗费33067.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25000元、护理费72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67817.82元,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保险公司预付陈X10000元,盛XX预付陈X396.79元,故保险公司还应赔偿陈X57817.82元,其中向陈X支付57421.03元,向盛XX支付396.7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扣除保险公司预付10000元,保险公司应再赔偿陈X57817.82元,其中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向陈X支付57421.03元,向盛XX支付396.79元;

  二、驳回陈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计355元,鉴定费1860元,合计诉讼费2215元,由陈X负担375元,保险公司负担1840元。该款已由陈X预交,陈X同意其预交诉讼费中的剩余部分由保险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陈X支付1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崔 锋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XX

  书 记 员  吴XX


其他 交通事故责任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标      的:69071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