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市人民法院
沈XX与罗XX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XX
(2019)浙0604民初2574号之一
原告:沈XX,女,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玲玲,上海市XX律师。
被告:罗XX,女,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XX与被告罗XX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技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XX
其他 合同纠纷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上虞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