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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XX与罗xx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虞市人民法院

  沈XX与罗XX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XX

  (2019)浙0604民初2574号之一

  原告:沈XX,女,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玲玲,上海市XX律师。

  被告:罗XX,女,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XX与被告罗XX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技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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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上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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