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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陈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武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723民初4103号

  原告:李XX,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现住菏泽市XX住宅区。

  被告:陈X,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英,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陈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对被告陈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赵X

  书记员祝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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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2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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