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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吉0106民初1612号

  原告:XXX,男,汉族,1995年5月11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升东,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汉族,1986年12月15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XXX诉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肖升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借原告款项9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月利息1.5%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3、本案一切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张XX原系同事关系。因被告生活需要,原告自2017年12月12日起先后通过支付宝向被告张XX借款共计人民币90800元。后,原告要求被告出具借条,被告遂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被告因个人周转向原告借款9万元,借款期限2018年1月1日到2018年6月8日,月利息15‰,约定2018年12月31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承担通过诉讼等方式追讨借款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保全费等其他费用。还约定,若因本借款发生争议,由被告张XX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现借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但被告拒不偿还原告借款,无奈,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权利,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张X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16次,合计转账金额908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枚,载明:“今因个人周转,收到XXX,(身份证号:×××)以银行转账出借的90000.00元(玖万元整),借款期限2018年1月l日到2018年6月8日,月利率(15‰)。约定2018年12月31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承担通过诉讼等方式追讨借款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函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若因本借款发生争议,由张XX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立此为据。借款人:张XX。身份证号:×××”。原告因此案产生律师费8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放弃答辩权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根据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及庭审中原告方的陈述,能够确认被告张XX尚欠原告借款90800元的事实,因原告主张借款本金90000元,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本院按原告主张的90000元计算借款本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原、被告间的借款已经到期,故被告张XX应立即偿还原告借款90000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因原告与被告约定借期内利息为月利率1.5%,未约定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间约定了如到期未还清,愿承担通过诉讼等方式追讨借款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函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原告因本案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XXX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二、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XXX律师代理费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0.00元,公告费560.00元,共计2810.00元,由被告张XX负担。(与前款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晓颖

  人民陪审员 杨万田

  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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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0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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