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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XX与李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05民初335号

  原告:姜XX,男,199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超,天津XX实习律师。

  被告:李X,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

  原告姜XX与被告李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姜XX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XX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姜XX承担。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杨静恬

  人民陪审员  刘慧丽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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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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