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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与陈*强、游*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403民初364号

  原告:李XX,男,汉族,1967年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建,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陈XX,男,汉族,1972年11月25日出生,公民住福州市连江县。

  被告:游XX,男,汉族,1979年8月4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

  原告李XX与被告陈XX、游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建、被告陈XX、游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XX支付工资4960元;2.判令游XX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李XX系陈XX招用的工人,于2018年7月至8月到游XX向中铁十六局承包后再转包给陈XX的项目工地工作。项目工地位于三明南XX,工作内容为三明南XX防护栅栏的粉刷及砌砖等。李XX的工资是按每天280元计算,2018年7月至8月共施工22天,合计6160元。期间陈XX预支1200元,截至起诉日,陈XX尚欠4960元未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陈XX辩称,其欠李XX工资4960元无异议,因游XX拖欠其工程款,因此拖欠李XX的工资应由游XX支付。被告游XX辩称,陈XX欠李XX工资,其不清楚,工人系陈XX雇用的,工资也应由陈XX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游XX向中铁十六局南龙铁路项目四标承包防护栅栏,游 含杰将三明南XX防护栅栏的粉刷及砌砖项目分包给陈XX,双方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2018年7月13日至8月3日,陈XX雇用李XX砌砖,约定每天按280元计算,李XX共做工22天,计6160元,期间陈XX预支给李XX1200元生活费,双方对此无异议。2018年7月15日,陈XX不知去向。同年12月11日,部分工人到三明市反映陈XX与游XX拖欠工人工资问题,三明市向游XX进行调查询问,游XX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刘XX等11位工人工资,陈XX未结清,我也确认,答应由我从剩余的工程款代发。”同年8月21日,陈XX向李XX出具一份其签名的工资确认单,确认单载明:“22×280=6160-1200=4960元”。李XX就工资事宜多次向陈XX、游XX催讨未果,故遂诉至本院。

  2.游XX已支付给陈XX28000元,代付陈XX雇用刘XX等11位工人工资计46980元,双方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双方对砌墙及粉刷每米单价有争议,导致工程至今未结算。上述事实,有李XX、陈XX、游XX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李XX提供的工资确认单原件一份、三明市的询问笔录复印件及庭审笔录等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游XX将其承包的三明南XX防护栅栏的粉刷及砌砖项目分包给陈XX,陈XX雇用李XX砌砖,李XX为陈XX提供劳务,陈XX理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李XX提供的由陈XX签字的工资确认单原件来源合法,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能证明陈XX欠李XX劳务费6160元的事实,陈XX已支付给李XX工资1200元,尚欠4960元工资未付,是引起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其应承担违约的民事法律责任,由于工资确认单未约定付款时间,李XX可随时主张,故李XX要求陈XX支付工资496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李XX还主张游XX应就陈XX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游XX与陈XX承包的工程至今未结算,故游XX在拖欠陈XX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陈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XX劳务费4960元;

  二、游XX在拖欠陈XX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XX、游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明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XX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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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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