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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一贩卖毒品的被告人辩护——被告人获得减轻处罚

崇州市人民法院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川0184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X,女,汉族,身份证号:XXX

  辩护人:任大文,北京市XX。

  辩护人:刘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X,女,汉族,身份证号:XXX

  辩护人:王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X、周X是吸毒人员,2019年7月3日,违法人员刘X打电话给被告人雷X,称要向她购买毒品一个即50克。雷X同意后,便电话联系毒品。后经人介绍,雷X与陈某谈妥,以18000元购买2袋冰毒,然后雷X、周X准备以每袋12000元的价格卖给刘X。当日下午,周X驾驶小轿车与雷X一起到成都市新都区一小区找陈某取了两袋冰毒共计89.3克。随后二人开车前往崇州市隆兴XX,准备与刘X交付毒品时被民警抓获。

  事发后,雷X亲属委托本专业毒品辩护律师为雷X辩护,本专业毒品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雷X,对其进行法律上的指导、帮助;特别是通过仔细阅卷,发现了很多对雷X非常有利的事实、情节:比如“犯意引诱”、“贩卖未遂”、毒品数量、称量和鉴定中存在明显问题、漏洞等许多问题。在开庭审判过程中,本专业毒品辩护律师展开有理、有利、有力的辩护。法庭审理后当庭宣判,法庭经合议采纳了本专业毒品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减轻判处主犯雷X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处罚金3万元;从犯周X有期徒刑6年,处罚金1万元。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处罚原则】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

  审 判 长 陈XX

  人民陪审员 余XX

  人民陪审员 孙 珊

  二0二0 年 三 月 十二 日

  书 记 员 向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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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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