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买卖合同

肖X与陈X、白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樟树市人民法院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982民初1045号

  原告肖X与被告陈X、白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4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家具销售业务。2018年8月31日,被告之子阵XX到原告处购买家具,要求原告将家具送往其家庭住处,被告接收了所购原告全部家具,价值14900元,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家具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购买家具是事实,但是蒋X欠我们钱,家具店是蒋X儿子蒋X1开的,不是原告开的,当时是说用家具来抵账,否则不会买原告家具。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证据一,微信聊天记录。证据二,送货人简XX与白X的通话记录一份。证明被告到原告店购买家具,并已经送到被告家里去了,但是被告拒绝付款。被告质证买家具有这回事。证据三,家具清单一份,橡木床一套3500元,榉木床一套3000元,橡木床一张900元,橡木沙发加茶具4500元,橡木电视柜1580元,餐桌一套2100元,共计15580元,原告定金付了200元,优惠了480元,目前被告尚欠原告14900元。被告质证对此不发表质证意见,提出应该由姓蒋的来告我们。家具店是蒋X1开的,并不是与原告合伙开的,营业执照是蒋X1的名字。证据四,家具店营业执照一份,证明洋XX工商注册名称为“樟树市肖X家具店”,家具店是原告一人开的。被告质证家具店是蒋X1开的。

  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收条一份,证明家具款已经付给了简XX。原告质证对收条的真实性与证明目的有异议,针对被告提供的此证据,原告申请出具收条的人简XX作证。简X当庭证实收条是我写的,但被告没有付钱。原告当庭补充证实,收条是2018年9月8日写的,原告提供的2019年3月2日录音里面有白X说这个家具款是用来除账的,证明白X根本就没有给钱。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进行了认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部分予以认定,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存卷佐证。对于被告提出的家具店是蒋X儿子蒋X1开的不予认定,被告提出蒋X欠其款项可另外处理,不应从本案中抵偿货款;对于庭审中被告提出的14900元货款已付给了送家具的简XX不予认定。简XX向被告出具收条后,被告并未付款。

  综上认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8年8月31日,被告之子阵XX到原告处购买家具,要求原告将家具送往其家庭住处。之后原告按订单请简XX将橡木床一套3500元,榉木床一套3000元,橡木床一张900元,橡木沙发加茶具4500元,橡木电视柜1580元,餐桌一套2100元,共计15580元家具送到被告家中。扣除被告预付定金200元、优惠款480元后,被告应付原告的家具款14900元由简XX向被告出具了收条,但被告并未实际付款。尔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等方式向被告摧要货款,被告以家具店是蒋X儿子蒋X1开的,此货款是用来抵偿蒋X欠其货款等为由拒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的家具买卖关系真实存在,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对其所欠原告家具款14900元应当予以支付,其拒付货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所述蒋X欠其货款,属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其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陈X、白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肖X支付货款14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被告陈X、白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XX。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徐新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X

  书记员 钱X


其他 买卖合同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标      的:149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