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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XX与赖*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长宁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长宁县XX民事裁定书

  (2018)川1524民初149号

  原告:廖XX,男,201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法定代理人:邹XX(廖XX母亲),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邹XX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光清,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X,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告:周XX,女,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告:山东XX公司。

  被告:广州市XX公司。

  原告廖XX与被告赖X、被告周XX、被告山东XX公司、被告广州市XX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廖XX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6元,减半收取计913元,由原告廖XX负担。

  审判员  罗章贵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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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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