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XX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91民初2611号之一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吴江XX。
法定代表人:陶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业兵,江苏天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XX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淮安XX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
上海XX公司诉称:2019年4月1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纺织品,价值172120.82元,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货物交付给宿迁市XX公司加工,原告发货后,被告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现诉至法院。
淮安XX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方用邮箱向原告发送的《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公诉。被告陈述其接收到该合同后,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并邮寄给了被告。据此,双方对争议管辖是有约定的,故本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吴江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大鹏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XX
其他 合同纠纷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3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