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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公司与淮安XX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XX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91民初2611号之一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吴江XX。

  法定代表人:陶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业兵,江苏天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XX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淮安XX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

  上海XX公司诉称:2019年4月1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纺织品,价值172120.82元,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货物交付给宿迁市XX公司加工,原告发货后,被告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现诉至法院。

  淮安XX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方用邮箱向原告发送的《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公诉。被告陈述其接收到该合同后,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并邮寄给了被告。据此,双方对争议管辖是有约定的,故本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吴江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大鹏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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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3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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