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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陈X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XX民事判决书

  (2017)琼0108民初173号

  原告:刘XX,女,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周,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校,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海南省。

  原告刘XX与被告陈X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合议庭成员人民陪审员招萍、陈XX因公务不能参加本案审理,依法变更为由人民陪审员唐XX、李XX与审判员王铭泽组成新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陈X校向原告刘XX偿还旅游团款21000元;二、判令被告陈X校向原告刘XX支付违约金5000元(以21000元为基准按日千分之二计算,从2015年7月1日暂计至2016年12月30日);三、判令被告陈X校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刘XX于2017年3月1日变更其诉讼请求,申请追加陈X霞(系陈X校前妻)为共同被告,后因陈X校与陈X霞早已离婚,于2017年3月17日撤回该申请。事实与理由:原告刘XX与被告陈X校有旅游业务往来,陈X校在2014年11月26日的对账单和亲笔签名的《还款承诺书》中显示,陈X校需在2014年11月30日前向刘XX偿还旅游团款3000元,2014年春节前偿还6000元,以后每月按3000元偿还,直至结清为止。陈X校从2014年11月26日签署《还款承诺书》至今未曾向刘XX支付任何旅游团款。刘XX认为,陈X校不履行《还款承诺书》的约定,已违约,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陈X校未作答辩。

  原告刘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开庭组织质证,被告陈X校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证据。本院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刘XX与被告陈X校自2012年起合作旅游业务,陈X校在武汉市召集游客组团来海南旅游,刘XX在海南先垫付旅游团款接待后,再与陈X校定期结算旅游团款。2014年11月26日,经双方结算,陈X校向刘XX出具一份《还款承诺书》,载明:“截止至2014年11月11日,身份证名:陈X校(身份证号×××)共计欠刘XX旅游团款21000元。为了尽快还清所欠团款,陈X校在此郑重承诺:在2014年11月30日偿还3000元整,2014年春节前偿还6000元整,后每月按3000元偿还刘XX旅游团款,一直到结清为止。如果陈X校不能按照本还款承诺书所确定的时间、金额偿还所欠以上团款,陈X校在此承诺:每逾期一日按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给刘XX。陈X校、刘XX协商同意:就本次还款争议所产生的诉讼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后陈X校未按承诺还款,刘XX多次催要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还款承诺书》、2014年11月26日陈X校和刘XX的对账单、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合作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结算,被告陈X校出具《还款承诺书》对结算后欠付原告刘XX的旅游团款数额予以确认,并承诺了还款期限,陈X校应当依约于2015年6月底清偿全部欠款。履行期限届满后,陈X校未依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刘XX主张陈X校向其偿还旅游团款21000元并依照承诺按日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陈X校承诺分期还款,依约应分段计算违约金,但是刘XX仅要求从2015年7月1日以21000元为基准按日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校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XX偿还旅游团款21000元;

  二、被告陈X校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XX支付违约金(以本金21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按照按日千分之二计付至债务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陈X校负担(原告刘XX已预交4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铭泽

  人民陪审员 唐XX

  人民陪审员 李XX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胡乾华

  书 记 员 林 丽

  速 录 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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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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