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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XX、曾XX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

  李XX、曾XX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322刑初167号

  公诉机关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4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0日经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刘晓军,四川军和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XX,又名曾X,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富顺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4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0日经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舒XX,四川XX律师。

  被告人王XX,女,1988年2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4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0日经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韦从谋,四川XX律师。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8)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曾XX、王XX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刘晓军、被告人曾XX及其辩护人舒XX、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韦从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7日至13日期间,被告人李XX、曾XX、王XX结伙,用“成都纤绣家纺展销会”的名义租用富X县富XX喜宴一号水晶厅作为场所,虚构三十多家企业到富X开展献爱心、感恩回报老人的活动事实,通过会议营销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首先,通过免费发放鸡蛋、挂面、肥皂、洗衣液等物品的方式,用恩惠骗取老年群众信任和吸引更多人群来到会场;其次,用限量销售药膏、白酒、碗、枕头等物品的方式,以公司赠送礼品折成现金全额返钱的手段,使他人产生只要购买产品后都可以全额返钱和无偿获得产品的错误认识,从而激发老年人下一步购买价格更高商品的积极性;到了2017年10月13日的上午,诱骗郑X1、吴X1等47人,以每张2800元的价格购买按摩床垫47张、以每桶200元的价格购买蛋白粉47桶,共计骗取人民币141000元。后因群众举报案发,公安机关追回了全部款项,扣押了部分作案物品,三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在共同作案中,被告人李XX负责出资、提供作案需要的商品、制定行动方案、现场宣讲,系主犯;被告人曾XX参与招募员工、分配安排工作、组织现场管理等,系从犯;被告人王XX协助现场管理、收取被害人资金等工作,系从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伙同曾XX、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多人财物,数额巨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XX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曾XX二至三年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王XX一至二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XX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刘晓军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李XX当庭认罪,退赔了被害人损失,且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

  被告人曾XX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

  指定辩护人舒XX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曾XX系帮助行为,是从犯,也是初犯,其认罪悔罪,请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XX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

  指定辩护人韦从谋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王XX系从犯、初犯,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其认罪悔罪,子女尚在哺乳期,请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7日至13日期间,被告人李XX、曾XX、王XX结伙,用“成都纤绣家纺展销会”的名义租用富X县富XX喜宴一号水晶厅作为场所,虚构三十多家企业到富X开展献爱心、感恩回报老人的活动事实,通过会议营销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首先,通过免费发放鸡蛋、挂面、肥皂、洗衣液等物品的方式,用恩惠骗取老年群众信任和吸引更多人群来到会场;其次,用限量销售药膏、白酒、碗、枕头等物品的方式,以公司赠送礼品折成现金全额返钱的手段,使他人产生只要购买产品后都可以全额返钱和无偿获得产品的错误认识,从而激发老年人下一步购买价格更高商品的积极性;到了2017年10月13日的上午,诱骗郑X1、吴X1等47人,以每张2800元的价格购买按摩床垫47张、以每桶200元的价格购买蛋白粉47桶,共计骗取人民币141000元。后因群众举报案发,公安机关追回了全部款项,扣押了部分作案物品,三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物证:

  1.查获的作案物品、赃款。

  书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7年10月13日18时许,富顺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接吴X2举报在富顺县富XXXX等人以推销保健品的方式进行诈骗。接报警后,该大队挡获李XX等7人,经查,在2017年10月7日至同年10月13日之间,李XX等人利用老年人贪图小便宜的心理,在富X县富XX喜宴一号酒店采用发宣传单,提前赠送礼品的方式骗取老年人信任,当老年人领奖品时,采取上课洗脑的方式诱骗老年人购买大量虚假保健品,涉案金额20余万元。富顺县公安局于2017年10月14日决定立案侦查。

  3.人口信息登记表,证明被告人李XX出生于1985年4月17日;被告人曾XX出生于1984年11月24日;被告人王XX出生于1988年2月8日;三被告人均具备刑事责任年龄。

  4.抓获说明,证明案发后三被告人归案的情况。

  5.拘留证、逮捕证,证明富顺县公安局于2017年10月14日以李XX涉嫌诈骗罪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同年11月3日对李XX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4日以曾XX涉嫌诈骗罪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同年11月3日对曾XX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4日对王XX采取取保候审。

  6.扣押的作案教材、合同,证明被告人实施诈骗的手段。

  证人证言:

  7.证人吴X2证言,证明2017年10月7日下午,他朋友代某打电话给他,问他是否愿意到富X帮李XX搞“汉全”,每天上班两个小时,每天工资100元,他想只是帮忙就答应了。10月8日早上6点过他到了代某说的喜宴一号酒店,看见二楼贴有横幅“三十多家爱心企业,心连心、手连收走进富X”。有很多老年人前来,李XX主持宣传,鼓吹一种药膏,当天10元买药膏的人会得到10元的红包,相当于没花钱就能买到一只药膏,并免费得到20个鸡蛋。实际上李XX是在为后面的骗钱活动打下基础,先让群众受点小XX,后面再对群众放大招骗钱。之后连续几天,也是李XX主持宣传销售酒、碗、枕头等价格不同的商品,并采取事前发会员卡、购买当天以红包形式全额返还购物现金、凭会员卡抽奖发放礼品等形式,获取群众信任,为最后出卖更贵的商品做铺垫。李XX出卖的产品不值钱,“汉全”是一种骗人的手法,通过鼓吹廉价商品的功效,再运用一些营销手段骗取群众用高额现金购买这些廉价商品。李XX是老板,另外还有八个工作人员,管理员是一个男的,负责管钱,两个妇女中一个是李XX爱人,另一个是管理员的爱人,其余就是他、代某和另外三个不知姓名的人。李XX给员工提供了住宿和生活,专门租赁了门面存放销售的商品。工作人员主要维护现场秩序、卖商品时收钱、发会员卡、装红包信封、发礼品及准备第二天的货。因李XX骂了他,他也知道是骗人的,10月13日就没去上班了,也没有领取工资。

  8.证人王X7证言,证明在2017年10月3日左右,他朋友曾X(曾XX)给他说,一个朋友要在富X搞“会销”,喊他过来帮忙,工资每天100元,他就同意了。10月6日老板李XX召集所有工作人员一起吃饭见面,10月7日李XX让所有工作人员去发传单,传单内容主要是在喜宴一号二楼搞活动,公司不收钱,免费领鸡蛋。传单主要发给中老年人。10月8日上午,李XX向前来的群众介绍情况,说有三十多家爱心企业来做广告宣传,推广企业产品等,讲完后每人免费领取20个鸡蛋。下午也是介绍情况,完了每人免费领取10个鸡蛋。10月9日上午来了500多人,推销一种药膏,李XX讲了药膏的功效,以10元一支出售;下午来了700多人,推销一种酒,每瓶100元;他们会给买家发一张购物卡,离开时,凭购物卡领取与购物金额相当的现金,相当于免费领取了所购买的商品。10月10日上午来了500多人,这次开始入场前先检查钱,凡是带了3000元的,都可以拿到抽奖卡,这次卖的是300元一瓶的苗族御酒,也是卖了后以现金红包的形式将钱全部返还给买家,卖完后进行抽奖,奖品是菜籽油和手机,并告诉群众明天愿意带3000元钱来的,还可以抽奖。李XX就是利用这种手段,让群众多带钱,到最后好买他的高价商品。10月11日来了500多人,也是先检查带钱的情况,有3000元的就发一张抽奖卡。当天卖的是碗,买碗的发一张购物卡,卖完后凭购物卡领取买碗同等金额的现金红包,即把钱退给买家。之后又是抽奖,奖品由菜籽油、手机、手镯,抽奖完了每人发两块肥皂,还是说明天自愿带3000元钱的可以抽奖。10月12日现场来了500多人,流程和前面一样,当天卖的商品是枕头,价格是1800元一个,当天没有返钱给买家,说的是第二天反馈大家,之后也进行抽奖,奖品和前面一样。10月13日现场也有500多人,流程和前面一样,发完抽奖卡后,开始回馈昨天买枕头的买家,凭购物卡领取现金1800元。之后开始推销养生床垫,价格是2800元一个。卖完后,也是给买家说第二天回馈买家,因昨天是这么说的,今天也退了昨天买枕头的钱,所以大家就更信任,买床垫的就多一些,大概卖了60余床。因当天卖完后晚了,就没有抽奖。卖枕头和床垫的钱都交给了李XX,这次李XX没有安排大家装信封准备第二天退钱。参与的有九个人,李XX是老板,曾XX是管理员,安排具体工作,李XX说过平时都听曾XX的,曾XX喊干什么就干什么。其余员工就是他、代某、王X8、郭X、王XX、彭X,还有一个叫吴XX的(吴X2),他13号就没来了。员工主要负责发卡、搬运商品、维持秩序、收钱等。李XX给所有员工提供食宿,员工只领取工资,不参与分成。所有出售的商品都是李XX提供的,李XX采取这种销售方式,可以骗取买家信任,反反复复的先买后退钱,慢慢延迟退款时间,让买家认为最终会把钱退给他们,让他们免费拿到商品,但是最后一次不会退全款,最终以这种方式把廉价的商品卖出很高的价格,并骗到最后一次买商品的人。

  9.证人代某证言,证明2017年国庆节左右,李XX给他打电话,说他在富X卖产品,喊他来帮忙,工资按每天100元计算。之后他参与了李XX组织的全部销售活动,他主要负责维护秩序、发放礼品等。李XX是老板,负责宣传产品;曾XX是管理员,负责管理和分配工作,李XX说他不在时听曾X的安排;曾XX的老婆、李XX的老婆发礼品卡、收钱等;王X7、郭X等员工在现场招呼应酬、搬运商品等。其陈述的每天销售商品的情况与王X7的证言基本一致。

  10.证人郭X证言,证明2017年10月初的一天,他和朋友王X8在沿滩区乡下养鱼,王X8接到其朋友曾X(曾XX)的电话,喊王X8到富X做事,帮忙发鸡蛋、面条、维持秩序,工资每天100元。王X8向他讲了这件事情后,他和王X8一起到富X帮李XX至公安机关查获时止。李XX是老板,在台上宣讲,多数时候是曾X在微信或者现场安排工作,他喊干什么就干什么。其他工作人员主要是发卡、发礼品、收钱、维持现场秩序。其陈述的每天销售商品的情况与王X7的证言基本一致。

  11.证人王X8证言,证明2017年10月初,曾X(曾XX)跟他打电话,喊去富X打工,帮忙搬东西,工资每天100元,并喊他帮忙找人,他喊了一起养鱼的郭X一起到富X帮喜宴一号李XX,他主要是在一楼到二楼的平台搞接待,扶一下老年人上下楼的安全,有时散场了帮忙发放礼品,还有就是搬运物品等工作。李XX给上班的员工提供了食宿,他之前不清楚李XX搞活动是骗人的,被抓后才知道的。

  12.证人彭X证言,证明2017年10月5日左右,她爱人喊她去喜宴一号帮忙,工资是每天100元,她闲在家没事做,就去了。10月7日早上她和爱人曾XX一起到县政府与李XX碰面,另外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然后李XX就给他们说发传单,并喊他们把传单的内容给群众说清楚,喊群众10月8日早上7点到喜宴一号参加活动领鸡蛋,要求将传单发给年龄大的老年人。10月8日上午来了200多名群众,李XX在台上演讲,说是代表30多家企业来搞活动,把产品送给大家,演讲结束后没人送20各鸡蛋。9号上午来了约400人,演讲内容差不多,就是叫大家来参加活动,喊大家带钱来参加抽奖,而且还推销产品。买了产品的人发一张卡作为凭证,以此来领红包,红包里装的钱就是买东西的钱,如此这样一直持续到10月13日,到了晚上就被公安抓了。参与的人员有她、曾XX、李XX、王XX、王X8,另外还有四个她不认识的男子。李XX主要在台上宣讲,而且安排工作,其他人就维持会场秩序和发东西、收钱。李XX宣讲出卖的有10元一支的药膏、酒、1800元一个的枕头、2800元一个的床垫,还有一种碗。前来的人出示带了3000元钱的,就发一张抽奖卡,李XX演讲的时候就会在台上抽奖,抽中的奖品有手机、手镯、菜籽油、洗衣液。

  13.证人牟某证言,证明她是喜宴一号的工作员,2017年10月初,有人来喜宴一号租了二楼的厅使用,具体合同不是她签的。听租赁人说是开会使用一周左右,而且拉了很多东西过来,有枕头、被子等。他们都是在二楼厅里所谓的“开会”,他们关了厅门,门口人有守,具体如何“开会”不清楚,很多老年人走的时候提有鸡蛋、面、枕头、被子等,是不是买的不清楚。

  被害人陈述:

  14.被害人郑X1、吴X1、谢X1、历某、潘X、黄X1、黄X2、张X1、冯X、张X2、张X3、任X1、任X2、李X1、邱X、唐X、王X1、苏X、廖X、邹X、黄X3、马X、蒲X、曾X1、王X2、王X9钦、雷X、郑X2、曾X2、汪X、陈X1、陈X2、姜X、杨X、王X3、王X4、王X5、熊X、罗X1、罗X2、高X、陈X3、曾X3、刘X、李X2、谢X2、王X6能的陈述,分别证明他们参与李XX组织的销售活动的原因、次数、购买商品的原因、购买方式、最后一次购买商品后没有退还购物的具体金额。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5.被告人李XX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7年9月下旬,他开始进行筹备,低价购买各类产品,租赁门面存货,印制宣传单、卡片,在富X县喜宴一号酒店租赁场地,电话联系曾XX、代某前来帮忙,并让曾XX招募员工。2017年10月7日开始安排员工在富X县城的几个市场向中老年人发传单,诱惑群众前来参加活动。之后,从2017年10月8日开始至10月13日期间,谎称他代表三十多家企业进驻富X献爱心,采取向群众鼓吹产品效果的方式现场销售产品,再以感恩回馈的名义,以购买产品同等金额的现金红包返还给购买人,并采取抽奖、赠送礼品等方式骗取群众信任,从而在最后高价购买低廉的产品。在10月13日高价销售低廉产品后,没有现场返还现金给群众,而是准备10月14日赠送群众一些低廉产品后宣布活动结束,然后卷款离开。他主要负责制定行动方案、在台上宣传。其他工作他安排给曾XX,曾XX负责现场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工作安排。王XX负责收取保管现金等。

  16.被告人曾XX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是李XX打电话让他来帮忙搞活动,并让他组织人员,他组织了王X8、王X7等人。他负责现场管理,安排具体工作。他在搞活动中知道了李XX的销售方式是骗人的。其陈述的具体销售过程与李XX的供述基本一致。

  17.被告人王XX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她和李XX是夫妻关系,她参与了李XX组织的销售活动,也知道该方式是骗人的,她负责收取保管现金。其陈述的销售过程与李XX的供述基本一致。

  勘验、辨认等笔录:

  18.搜查笔录及扣押照片,证明案发后,公安民警依法对被告人李XX租住屋进行搜查的情况及扣押作案物品的情况。

  19.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李XX作案现场的情况。

  20.被害人郑X1、张X1的辨认笔录,证明其能辨认出本案的被告人李XX。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伙同曾XX、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多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XX出资、提供作案所需商品、制定行动方案、现场宣讲骗取群众信任,系主犯;被告人曾XX参与招募员工、分配安排工作、组织现场管理等,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XX协助现场管理、收取被害人资金等工作,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被告人坦白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对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三被告人系初犯、协助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曾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文波

  审 判 员  刘 宏

  人民陪审员  邵成英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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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2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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