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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张XX、黄XX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平湖市人民法院

张X、张XX、黄XX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平湖市XX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482刑初832号

  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绰号小辣,男,1985年8月20日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临海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因赌博,于2007年3月被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09年4月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聚众斗殴罪和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6月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四万六千元,于2012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6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和殴打他人,于2017年8月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收缴单刃刀一把。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夏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张XX,曾用名张XX,男,1991年3月9日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临泉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因持刀打架,于2009年1月被浙江省台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8月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于2016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6年10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罚款五百元,收缴赌资160元。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X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黄XX,男,1981年9月24日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台州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3月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因赌博,于2015年10月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收缴赌资9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谢X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林XX,男,1980年3月18日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临海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因赌博,于2012年3月被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收缴赌资8600元;因赌博,于2016年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收缴赌资1980元。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沈延凤,浙江浙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X,曾用名金XX,男,1987年9月19日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台州市,职高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黄XX,男,1983年8月13日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台州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因酒后驾驶,于2012年6月被台州市,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酒后驾驶,于2018年5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吴X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金X,男,1979年5月21日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玉环XX,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玉环XX。因赌博,于2009年4月被玉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因赌博,于2016年6月被玉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钟X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陈XX,男,1968年12月5日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台州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转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沈X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陈XX,女,1986年8月16日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平阳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平阳县。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转依法逮捕,同年9月25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X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黄XX,男,1970年2月11日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台州市,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转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王X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汪XX,男,1977年3月15日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临海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转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王X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苏X,男,1984年6月23日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淮南市,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因赌博,于2018年1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收缴赌资6820元。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转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钟X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李XX,男,1979年1月25日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临海市,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莫XX,男,1991年5月5日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玉环XX,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玉环XX。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被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2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月26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XX,北京XX律师。

  被告人朱XX,男,1978年4月19日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台州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因赌博,于2007年12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罚款五百元;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10月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转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汤XX,浙江XX律师。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9]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张XX、黄XX、林XX、金X、黄XX、金X、陈XX、陈XX、黄XX、汪XX、苏X、李XX、莫XX、朱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X出庭支持公诉,上述十五被告人及辩护人夏X、王XX、谢XX、沈延凤、周X、吴XX、钟XX、沈XX、陈XX、王XX、王XX、钟XX、王某朱XX、汤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以营利为目的,伙同被告人张XX、黄XX、林XX、金X、黄XX、金X、陈XX、陈XX、黄XX、汪XX、苏X、李XX、莫XX、朱XX共同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张X、张XX、黄XX、林XX、陈XX、陈XX、黄XX分别涉及抽头58700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金X、黄XX、汪XX、苏X、李XX、金X、莫XX、朱XX分别涉及抽头47100元、47100元、47100元,43500元、31200元、20600元、20600元、157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同伙供述、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前科材料、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入所人员身份核查系统查询记录、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诉请本院予以惩处。

  被告人张XX、黄XX、林XX、金X、黄XX、陈XX、陈XX、黄XX、汪XX、苏X、李XX、莫XX、朱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已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张X辩称,其实际抽头获利为12100元,其中有一场其不在现场,最后一场只拿到筹码,尚未结算现金,故公诉机关指控的抽头金额过高,但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张X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抽头金额部分未能得到参赌人员的印证,1月13日抽头金额应当为10300元,1月14日下午抽头金额应当为13300元,1月14日晚上抽头金额应当为10300元,1月15日晚上抽头金额应当为11800元,因1月16日的筹码尚未进行现金结算,故不应当计算为犯罪抽头金额,综上,被告人张X等人实际抽头金额应当认定为45700元。

  被告人金X辩称,其实际拿到抽头金额为3000元,故应当只对其参与的部分承担刑事责任,但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金X的辩护人提出,对于抽头金额的计算问题其同意被告人张X的辩护人提出的意见,鉴于被告人金X系从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月13日晚至16日下午,被告人张X在平湖市九龙XX602房间及中餐厅V8包厢内先后五次开设赌场,并从中获利,采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模式,组织庄家罗先根、“黄岩大兵”、“路桥阿六”等人以及赌客莫X、凌某等人以“六明”方式进行赌博,纠集被告人李XX、张XX、陈XX、苏X、林XX和钱X(另案处理)作为赌场工作人员提供帮助,并通过微信群“休闲旅游群”进行赌场管理。

  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李XX、张XX、苏X和钱X负责根据庄家开庄情况绘制走势图,被告人陈XX负责拍摄现场开庄视频,均发送至“休闲旅游群”中,被告人林XX负责在群内通知赌场开设时间及地点,被告人张XX自2019年1月15日起还负责管理赌博筹码和记账。被告人黄XX、黄XX、金X、金X、林XX等人在现场挂“热线”,被告人陈XX接受他人雇佣至现场帮他人挂“热线”,挂“热线”人员各自组建微信赌博群,添加赌客远程参赌,并从“休闲旅游群”中转发走势图和开庄视频至群内供赌客参考,赌客根据走势图和开庄视频在群内进行投注,挂“热线”人员根据群内投注情况进行现场押注,并作为媒介先后与庄家和赌客进行赌资结算,后从庄家处获取好处费。被告人黄XX、朱XX、汪XX、莫XX明知被告人黄XX、金X、金X在赌场内挂“热线”获利,仍帮助在群内转发走势图和开庄视频或者管理赌客进行投注。

  具体抽头及参与情况如下:

  1.2019年1月13日晚,被告人张X在九龙XX602房间内开设赌场,被告人李XX、张XX、陈XX、林XX、苏X、陈XX、黄XX、黄XX参与其中,共计从庄家处抽头11600元。

  2.同年1月14日下午,被告人张X在九龙XX中餐厅V8包厢内开设赌场,被告人李XX、张XX、陈XX、林XX、陈XX、黄XX、黄XX、黄XX、金X、汪XX参与其中,共计从庄家处抽头15200元。

  3.同年1月14日晚,被告人张X在九龙XX中餐厅V8包厢内开设赌场,被告人张XX、陈XX、林XX、苏X、陈XX、黄XX、黄XX、朱XX、黄XX、金X、汪XX参与其中,共计从庄家处抽头11300元。

  4.同年1月15日晚,被告人张X在九龙XX中餐厅V8包厢内开设赌场,被告人张XX、陈XX、林XX、苏X、陈XX、黄XX、黄XX、黄XX、金X、汪XX、金X、莫XX参与其中,共计从庄家处抽头16200元。

  5.同年1月16日下午,被告人张X在九龙XX602房间内开设赌场,被告人李XX、张XX、陈XX、林XX、苏X、陈XX、黄XX、黄XX、朱XX、黄XX、金X、汪XX、金X、莫XX参与其中,共计从庄家处抽取筹码计4400元,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另查明,从被告人张X处扣押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二部、平板电脑一台、各色卡片共计4309张、筹码41个及账本二本;从被告人张XX处扣押做案工具蓝黑色VIVO手机一部;从被告人黄XX处扣押作案工具金色苹果手机一部、黑色苹果手机一部;从被告人林XX处扣押作案工具黑色小米手机一部、黑色苹果手机一部及XX平板电脑一台;从被告人金X处扣押作案工具紫色VIVO手机一部、金色苹果手机一部;从被告人黄XX处扣押账本一本及作案工具蓝色OPPO手机一部、黑色OPPO手机一部、黑色苹果手机一部;从被告人金X处扣押作案工具金色苹果手机一部;从被告人陈XX处扣押作案工具金色XX手机一部;从被告人陈XX处扣押作案工具粉色OPPO手机一部;从被告人黄XX处扣押作案工具银白色OPPO手机一部;从被告人汪XX处扣押作案工具白色苹果手机一部;从被告人李XX处扣押作案工具OPPO手机一部;从被告人莫XX处扣押作案工具OPPO手机一部;从被告人朱XX处扣押作案工具银色苹果手机一部。另从被告人李XX处扣押私人用金色苹果手机一部及白色苹果手机一部;从被告人苏X处扣押私人用黑色苹果手机一部;从被告人金X处扣押私人用玫瑰金苹果手机一部。扣押的作案工具竹签、竹筒已经被平湖市公安局收缴。

  上述事实,十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且由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同伙供述、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前科材料、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以营利为目的,伙同被告人张XX、黄XX、林XX、金X、黄XX、金X、陈XX、陈XX、黄XX、汪XX、苏X、李XX、莫XX、朱XX共同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张X、张XX、黄XX、林XX、陈XX、陈XX、黄XX涉及抽头54300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金X、黄XX、汪XX、苏X、李XX、金X、莫XX、朱XX分别涉及抽头42700元、42700元、42700元、39100元、26800元、16200元、16200元、113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于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抽头数额问题,因1月16日下午这场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抽取的筹码确实尚未兑现现金,故本院在抽头金额中予以扣除,但该事实应当作为犯罪情节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重,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几场抽头金额,虽部分参赌人员未能到案,但抽头金额已经根据各被告人的供述、部分参赌人员陈述及同伙钱X的供述予以就低认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X辩称,其实际拿到抽头金额为3000元,故应当只对其参与的部分承担刑事责任,对此本院认为,被告人金X明知被告人张X等人开设赌场而积极加入,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为,应当按照其参与场次的全部抽头金额计算犯罪金额,被告人金X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X起组织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XX、黄XX、林XX、金X、黄XX、金X、陈XX、陈XX、黄XX、汪XX、苏X、李XX、莫XX、朱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X、张XX在刑罚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XX、金X、莫XX、朱XX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被行政处罚,被告人林XX、苏X、黄XX、金X曾被行政处罚,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XX、黄XX、林XX、金X、黄XX、陈XX、陈XX、黄XX、汪XX、苏X、李XX、莫XX、朱X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属坦白,且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上述十三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XX、陈XX、黄XX、汪XX、苏X、李XX、莫XX、朱XX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有悔罪意识,可依法对上述八被告人适用缓刑,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六千元(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2年7月16日止);

  二、被告人张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九千元(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

  三、被告人黄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止);

  四、被告人林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止);

  五、被告人金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11月16日止);

  六、被告人黄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11月16日止);

  七、被告人金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2月16日止);

  上述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八、被告人陈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九、被告人陈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十、被告人黄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

  十一、被告人汪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十二、被告人苏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十三、被告人李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十四、被告人莫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十五、被告人朱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述十五被告人的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六、责令十五被告人共同退缴违法所得共计54300元;

  十七、从各被告人处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平板电脑、筹码、卡片等全部予以没收;从各被告人处扣押的私人用手机,由扣押机关发还各被告人,尚未缴纳罚金的折价抵缴罚金。

  被告人陈XX、陈XX、黄XX、汪XX、苏X、李XX、莫XX、朱XX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钱利娟

  人民陪审员  邱元春

  人民陪审员  顾志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孔佩

  书记员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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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1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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