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X诉被告广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大化某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黄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人代理原告。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鉴于原告本身具备一定的法律风险意识,其证据材料齐全且确实充分,故而法律事实清楚明白,对本案的办理并没有太大难度。
本案第一个难点,系案件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起初原告所列的被告为XX公司、大化某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黄X、韦X四人,但之后发现本案迟迟不见安排开庭审理,究其原因,系被告之一韦X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于贵港市某县看守所,故我方在接受原告委托之后,出于节省时间、提高效率的诉讼策略的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韦X一人的起诉,并得到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故我方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质上是在履行原告应当享有的合法的诉讼权利。
同时我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又发现被告之一广西XX在原告起诉之后进行了注销登记,且并没有履行法定的清算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被告广西XX变更为广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亦得到人民法院的裁定准许。
办理案件,需要及时发现问题,迅速调整诉讼策略,不能一味死板,一成不变,要在法律框架内合理有效地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最终,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我方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其他 民间借贷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标 的:3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