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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XX。

  法定代表人:盛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董X,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现为四川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X,现为四川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X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华商XX向董X支付提成XXX元。

  2、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董X作为古蔺项目的特招项目经理,在该项目中付出大量劳动也承担了巨大风险,项目的成功与董X密不可分。自董X进入公司后,积极参与古蔺项目的前期策划和后期实施,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古蔺项目成功为华商XX赚取了4000万代理费,扣除税收和相关费用,华商XX理应依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向董X支付利润提成。

  案情简述:

  2015年6月19日,华商XX(甲方)与董X(乙方)签订《聘用合同》,双方约定:“一、合同期限自2015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19日止;二、工作岗位:项目经理;三、聘用方式:全职、年薪业绩考核制;四、乙方最低年利润任务指标,第一年实现年利润任务指标人民币80万元(税后),每年递增30%;五、劳动报酬待遇。聘用期间乙方的报酬实行年薪制,主要由年薪、绩效奖励、公司股权激励三部分组成。1.年薪:人民币25万元(含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险等)。发放方式:季度结算。季度发放,按完成年利润任务指标的相应比例发放。2.绩效奖励。(1)按完成利润的20%提成,每笔收入到账后3个工作日提取。(2)提取所带团队利润的2%。六、其他待遇。……2.社会保险:由于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自己缴纳了各种社会保险,故乙方要求甲方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如相关部门要求甲方为乙方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乙方承诺甲方缴纳的保险金,由甲方在支付给乙方的年薪中扣除,如需缴纳社会保险,甲方按四川省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工资为计算标准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

  2015年7月5日,董X被华商XX派至“古蔺项目”,负责现场联络工作以及相关人员的食宿安排、项目资料传递等事务性工作。董X在现场工作5个月之后,华商XX另行指派了杨XX替代董X担任现场联络工作。在董X工作期间,华商XX共向董X支付了100500元(含税)薪酬。董X于2016年9月25日离职。董X在职期间,华商XX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华商XX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董X薪酬149500元。

  二、华商XX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董X经济补偿金20833元。

  三、驳回华商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董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在处理劳动争议的案件中,审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是解决争议的重要依据。签订劳动合同通常需要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薪酬待遇、社会保险等事项,以此作为今后开展工作和发放工资的依据。正是由于劳动合同内容的明确性,实务中也成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所参考的重要证据。

  本案律师从劳动合同的内容入手,强调当事人的年薪已经由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为25万元,公司方虽然主张已经变更工资标准为月薪3000元,并且提供发放的工资单,但是变更合同内容需要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因此公司方的主张系单方的意思表示,不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进而成功为当事人拿回应有工资。除了主张合同约定的工资外,本案律所还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离职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虽然当事人董X与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由董X个人承担保险费用,但是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该部分内容因为涉及公司免除自身法定责任而无效,董X可以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

  不难看出,劳动合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发挥的重大作用,律师也借此案件提示各位劳动者一定要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若是用人单位方拒绝签订,可以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避免引发后续的劳动争议,出现难以举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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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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