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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足额支付货款,为何仍被法院判决继续支付货款14万元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某物资供应公司与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依法签订《钢材订货合同》一份,主要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线材、螺纹钢、圆钢等钢材产品;卖方需提供材料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一致同意每月结算时,应就本月发生的违约责任予以书面确认,并在资金清算时予以扣回或补偿;买方不按时支付货款,则卖方每天按欠款总额收取3‰违约金;发货日当天日期开始计算第30天为结算日,买卖双方按照《钢材供货清单》提供等额有效发票办理付款收款事宜。后因在履行合同期间,被告存在逾期付款情形,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庭审中,原告提交《钢材供货明细单》七份,拟证实该批次供货中存在被告逾期付款行为。

  办案经过:

  原告委托本所吴XX师代理此案,本律师接到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仔细审查分析,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充分了解案情。实际上,被告已经全额支付了双方结算的货款金额,只是其中七期货款存在违约。同时,当事人向本律师提供了一份其自行制作的违约金表格,即按照合同约定每天按欠款总额收取3‰违约金的标准计算,总额近70万元。本律师当即告知当事人本案的代理思路:

  一、每日按照3‰的标准主张违约金,对方肯定会以违约金约定过高为由进行抗辩,请求法院进行调减。

  二、通过大量检索司法判例支持最高的违约金标准普遍为月2%,故为了便于在诉讼中争取调解让步机会,建议按照月3%的标准进行主张。

  三、虽然被告支付的货款总额与双方结算的总额金额一致,但其存在逾期付款行为,导致对应的逾期款项产生相应的违约金,在双方未约定所支付的款项性质的情况下,建议将被告所支付分款项先行充抵其对应的违约金后,再充抵货款本金,按照被告付款的时间顺序逐笔充抵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本金21万余元。

  四、由于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后,被告尚欠货款本金21万元,其可以继续按照合同约定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此能够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五、被告是诉讼中可能以原告未足额开票为由进行抗辩,本律师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系产生于双务合同的对等主权利义务的基础之上,即双方的交货和支付货款之间产生抗辩,发票仅仅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从给附义务),依法不能构成履行主合同义务拒绝支付货款的抗辩理由。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的抗辩理由:

  一、被告认为“货款已经支付完毕,原告主张尚欠货款无事实基础”;

  二、逾期付款系因为原告没有依约开具发票,其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被告拒绝接受调解,法院依法审理后进行判决。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买卖合同双方的主义务为提供货物与支付货款,开具发票仅为从给付义务,故被告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货款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双方约定按欠款总额收取每日3‰违约金确属过高,法院酌情调整按照每月2%标准计算该违约责任。同时,对于在滚动供货及付款过程中,原告以先抵扣上期违约金再抵扣本期货款本金的计算方式计算款项符合常理,故法院对原告按每月2%利息标准分期计算并扣减违约金后继续主张尚欠货款143509.4元合理”,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3509.4元。

  律师说法:

  在买卖合同关系中,通常会涉及违约责任、履行抗辩权等问题,需要准确掌握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

  首先,本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之规定,主张被告所支付的款项应当在优先充抵利息即违约金之后,再充抵货款本金,具有法理基础。

  其次,深入研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制度背景及立法目的和保护的价值等,得出同时履行抗辩权仅仅产生于合同主给付义务的对等前提之下,从给附义务不能对抗应履行的主给付义务。否则,无法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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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218936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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