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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据理力争,使车主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电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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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23日,黄X驾驶被告车辆搭载林X沿G15线由茂名往广州方向行驶,行至沈海高XX3134KM+300M路段时,碰撞前方同车道由朱X驾驶的重型半牵引车,造成两车起火燃烧并致黄X、林X死亡及两车和两车装载货物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黄X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朱X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其他当事人无责。事故发生后,死者林X继承人将黄X继承人,朱X,保险公司及黄X驾驶车辆车主(以下简称我方当事人)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XXX元。

  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原告计算有误,且我方当事人不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理由是:一黄X是具备驾驶资格的,且在驾驶该车时并无喝酒等不适合开车的情形,因此我方当事人对将该车给黄X驾驶没有任何过错;二、我方当事人也并不是实际侵权人。

  案件结果

  中国XX公司赔偿435721.95元,中国XX公司赔偿1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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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电白县人民法院

标      的:13868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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