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杨X(化名)与哈尔滨XX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如果不能帮助杨X录取到心仪的学校并取得奖学金,就退还70%的合同款。然而,杨X虽然录取,却未能取得奖学金。事后,杨X要求教育公司退款,然而教育公司拒绝。理由是只要杨X被该校录取,即视为合同成功,所以不予退款。
接到当事人联系后,律师立即审查相关证据,发现合同约定不明确,有前后矛盾之处。合同未盖章,只有电子签名,没有纸质合同。部分证据缺失,部分关键事实没有证据佐证。很多证据系外文材料,需要翻译等问题。随后,律师积极与当事人沟通,补足相应证据,落实法律法律法规。最终以详实的证据和充分的说理说服法官支持杨X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公司法解释三》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其他合同违约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标 的:28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