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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与黄Xx、周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黄X与黄Xx、周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襄阳市樊城区XX民事判决书

(2017)鄂0606民初4705号

原告:黄X,女,汉族,1975年10月19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代理人:韩XX、张博文,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黄Xx,男,汉族,1979年10月18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周X,女,汉族,1978年11月16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代理人:刘XX、马XX,湖北XX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黄X与被告黄Xx、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17年10月1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毛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及其委托代理人韩XX、张博文、被告黄Xx、被告周X及其委托代理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诉称,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本金80000元及逾期利息20000元(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3年9月15日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黄Xx系姐弟关系,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4月离婚。2010年9月、2012年2月,二被告以购房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8万元整。2013年7月25日,被告黄Xx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借黄X捌万元整(80000),在以后逐月划拨直至还清欠款(从2013年8月后,每月2000元整),还清不再有牵挂,特此立下字据。借款人:黄Xx2013年7月25日”。但截止至今二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黄Xx辩称:借款和2万元利息都是属实的,这个事情是因为买铁路房子的时候,通知报名我们就打榜,后来就计划买房子,筹备首付又没有钱就借钱了,找了我姐姐拿了4万元,尾款又拿了4万,一共找我姐拿了8万元。贷款加首付我们一共交了90%的房款。

被告周X辩称:1、借款这个事是虚假的,不存在这个事;2、即使欠条存在,也过了诉讼时效了。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个是虚假的,我没有找她借过钱,借条上的内容我没有看过。自始至终原告都没有找我要过这个钱。诉状中的借钱时间有冲突,在2011年6月的时候因为我跟黄Xx有冲突都已经在法院起诉离婚了,不存在到2012年2月的时候找她借钱购房。铁四院的房子购房合同不在我手上,在2010年3月30日之前,首付款不到10万元这个钱已经全部付清了,这个是单位的福利房,单位有时间要求的,当时办房贷是以黄Xx的公积金贷款办的按揭,不存在找原告借钱买房子。原告也没有这个能力借钱给我。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X与被告黄Xx系姐弟关系,被告黄Xx与周X于2006年6月8日登记结婚,2011年6月20日黄Xx与周X签订离婚协议,在该协议第四项债务的处理:“家庭所欠款项(含银行贷款),由男方偿还。”2014年周X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黄Xx离婚。2014年4月1日经襄阳市樊城区XX调解准予双方离婚。2013年7月25日黄Xx给原告黄X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黄X捌万元整(80000),在以后逐月划拨直至还清欠款(从2013年8月15日后,每月2000元整),还清后不再有牵扯,特此立下字据借款人:黄Xx2013年7月25日”。2014年4月1日在本院作出(2014)鄂樊城民调字第00051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三项:位于樊城区XX××楼××单元××楼××室的房屋归周X所有,位于樊城区XX××层房屋一套归黄Xx所有;双方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告黄X仅向本院提交由被告黄Xx出具的借条主张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未能提供其他证据相佐证,以证明被告周X知晓此事或该借款系用于黄Xx、周X夫妻二人共同生活。被告周X辩称对黄Xx借款并不知情,且向本院提供本院二〇一四年民事调解书,证明周X与黄Xx在2014年离婚时并无相关债务。故本院对周X的辩称理由予以采信。对原告黄X诉称周X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黄Xx辩称自己认可借其姐姐黄X8万元现金及自愿承担其利息。系当事人的自认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黄Xx偿还借黄X人民币80000元,并从2017年8月21日起按年息6%支付利息至偿付完毕时止;

二、驳回黄X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黄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毛XX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牛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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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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