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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指控三个罪:消灭一个,轻判两个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件简介】在郭某某、韩XX等1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中,起诉书指控我的当事人韩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共三个罪名。这是玉溪市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侦破的大案要案。

  【辩护结果】起诉书指控的三个罪名,经过本律师辩护,新平县人民法院认定我的当事人韩XX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罪名成立;寻衅滋事罪罪名不成立。两罪数罪并罚最终判决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律师点评】大案要案,又是黑恶案件,历来给律师的压力很大,同时也具有挑战性。本案经过公安、检察院的审查后,起诉到法院后指控我的当事人触犯的是三个罪名;但经本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认真审查案卷证据材料,并结合罪名的构成要件理论仔细论证后发现,其中指控的寻衅滋事罪不能成立。于是本律师采取了“全面辩护、法理与证据结合、着重击破”的辩护策略,庭审中紧扣证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刑事诉讼证据必须到达确实、充分”的规定,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最终获得人民法院的采纳:我的当事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请不要再问我请律师能够减轻多少年,我只能告诉你,我会尽职尽责,但不会空口承诺。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做,谋事在人成事在天。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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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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