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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陈XX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德庆县人民法院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粤1226刑初120号

  公诉机关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199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德庆县,2019年5月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德庆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XX,广东XX律师。

  被告人陈XX,男,199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德庆县,2019年5月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德庆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欧观婷,广东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德庆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9]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陈XX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陈XX到庭参加诉讼。指定辩护人李XX、欧观婷在开庭前分别会见了被告人陈XX、陈XX,并分别向法庭提交了会见笔录和辩护词,现已审理终结。

  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XX、陈XX在德庆县凤XX天天大排档闹事。民警郭X、董X接到报警后依法到现场处置。被告人陈XX、陈XX不服从民警郭X的处理,殴打民警郭X、董X。经依法鉴定,郭X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董X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德公(司)鉴(法活)字[2019]05001、05002号鉴定书、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XX、陈XX无视国法,暴力袭击正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陈XX、陈X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出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陈XX、陈XX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无意见。

  被告人陈XX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被告人陈XX犯妨害公务罪的定性没有异议;被告人陈XX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陈XX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请法庭结合被告人陈XX的犯罪情节,在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前提下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无意见。

  被告人陈XX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被告人陈XX犯妨害公务罪的定性没有异议;被告人陈XX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XX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3日凌晨,德庆县公安局凤村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德庆县凤XX凤西路某某美食有两人闹事”。凤村派出所即派公安民警郭X某带领辅警董X某到德庆县凤XX某某美食现场处警。身穿警服的公安民警郭X某及辅警董X某在处警过程中,被在现场喝了酒闹事的被告人陈XX、陈XX殴打。后经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民警郭X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辅警董X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被告人陈XX、陈XX的上述犯罪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德庆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民警郭X某、辅警董X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冯X1、黄X、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XX、陈XX的供述,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德公(司)鉴(法活)字[2019]05001号、05002号鉴定书和伤者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陈XX、陈XX的户籍资料,德庆县公安局凤村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等书证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陈XX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陈XX、陈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X、陈XX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陈XX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其对被告人陈XX、陈XX的量刑建议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XX的指定辩护人及陈XX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XX、陈XX有上述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XX、陈XX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9年5月3日起至2019年12月2日止。)

  二、被告人陈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9年5月3日起至2019年1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庆飞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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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德庆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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