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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X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德庆县人民法院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粤1226刑初11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XX,绰号“督军”,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罗定市。2012年2月1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9月27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德庆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欧观婷,广东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德庆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9)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XX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XX及其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8年4月13日,被告人沈XX伙同沈X明驾驶一辆马自达牌轿车到德庆县XX盗窃了被害人张X1车的柴油约200升,价值约1310元。

  2、2018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沈XX伙同沈X驾驶一辆马自达牌轿车到云XX盗窃了被害人刘X1车的柴油约210升,价值约1407元。

  3、2018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沈XX伙同沈X驾驶一辆马自达牌轿车到郁南县连滩镇龙岩XX附近盗窃了被害人蔡X车的柴油约180升,价值约1206元。

  4、2018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沈XX伙同沈X驾驶一辆马自达牌轿车到郁南县南江口镇古XX往德庆方向500米处盗窃了被害人李X1车的柴油约200升,价值约1340元。

  5、2018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沈XX伙同沈X明驾驶一辆马自达牌轿车到云浮市云安区大庆村委会粤西钢化玻璃厂停车场盗窃了被害人陈X1、李X2两辆货车的柴油约200升,价值约1382元。

  6、2018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沈XX伙同沈X驾驶一辆马自达牌轿车到云城区XX附近,分别盗窃了被害人张X2、钟某两辆货车的柴油约315升,价值2233元。

  7、2018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沈XX伙同沈X明驾驶一辆马自达牌轿车到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大庆XX附近,盗窃了被害人陈X2两辆货车的柴油约450升,价值约2876元。

  被告人沈XX盗窃柴油后出售给李X3,收到李X3微信转账4079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沈XX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XX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沈XX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沈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沈XX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该案的定性没有异议,被告人沈XX在庭审中已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本案有部分指控的盗窃行为的案发时间不一致,指认的犯罪现场与被害人所述不一致等问题,恳请法院依法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8年4月13日,被告人沈XX伙同沈X明驾驶一辆马自达牌轿车去到德庆县XX处,盗窃了张X1车上的柴油约200升,价值约1310元。

  2、2018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沈XX伙同沈X驾驶一辆马自达牌轿车去到云浮市云XX盗窃了刘X1车上的柴油约210升,价值约1407元。

  3、2018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沈XX伙同沈X驾驶一辆马自达牌轿车去到郁南县连滩镇龙岩XX附近盗窃了蔡X车上的柴油约180升,价值约1206元。

  4、2018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沈XX伙同沈X驾驶一辆马自达牌轿车去到郁南县南江口镇古XX往德庆方向500米处盗窃了李X1车上的柴油约200升,价值约1340元。

  被告人沈XX盗窃柴油后,将柴油销赃给李X3。

  另查明,2012年2月17日,被告人沈XX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9月27日刑满释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购赃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犯罪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犯罪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被告人沈XX驾驶作案车辆的行驶轨迹(印证被告人沈XX有驾驶该车辆的事实),证人李X3微信转账归纳表、证人李X3微信转账截图,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资料以及被告人沈XX的供述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XX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沈XX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沈XX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其意见及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但认定被告人沈XX盗窃的次数有误,应以经庭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证据不足部分,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沈XX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沈XX有从轻处罚情节及对本案部分证据有疑点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梁光强

  人民陪审员  陈洁梅

  人民陪审员  卢月喜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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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德庆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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