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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已还款,但是出借人凭借未销毁的借据起诉要求重复还款,一审借款人败诉,二审胜诉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借款已还未收回借条被起诉

  办案经过

      我接受委托以后,首先调查该借款的性质:委托人陈述和代理人调取的(2017)粤0306刑初4660号刑事判决书基本一致,该借款应该是因为赌博而发生的借款,但由于借款是多次小额发生,且没有在赌场借款时在场目睹的证人证实,因此,以该借款属于赌债不受保护为由的抗辩理由缺乏依据。其次,委托人提供了已经还款342400元的银行流水,即便是不考虑赌债的问题,也已经还清。但是,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方持有四张借款凭证,已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我方抗辩:上述借条系原告带人到被告办公室威逼所写下的(证人出庭作证),对其法律效力不予认可,况且断断续续还了25万元左右,只是因为对方处于强势地位,没有将借条撕毁或归还;对其中的欠条予以确认(65500元),但是,在2016年2月25日以后,被告小额多次偿还原告共计92600元,该欠条是双方对账以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被告已经超额还清了向原告的借款。至此,案情似乎没有任何的疑问,理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但是,匪夷所思的是,在原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前提下,该院以(2018)湘0703民初2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败诉。不仅如此,本案本应向深圳起诉,原告找一物业公司开了假的居住证明,从而向一审法院起诉(经提管辖权异议并上诉,常德中院驳回);我方向该院控告原告与一物业公司联合作伪证,要求按照民诉法111条严肃处理,但却不了了之!

  在本案出现上诉情形以后,代理人坚决主张上诉,委托人听取了建议。经与二审法官反复沟通,终于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撤销(2018)湘0703民初209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被告胜诉,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简述本案中应用的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的”,“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合常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从严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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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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