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原告某村民小组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将案涉土地出租给被告使用,被告按年支付租金,若未按期支付出租方可终止合同。被告在承租期内,仅支付一年租金,剩余租金拒绝支付。协商未果后,原告某村民小组委托律师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恢复承租土地原状、赔偿租金损失及本案诉讼费。
办案经过:本案主要需要注意在诉讼过程中,证据的确认与固定。本案中,虽然合同双方已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终止的情形,且已实际满足,但为了充分举证证明原告诉请,在律师介入本案后,指导原告固定重要证据——发送附条件解除合同的通知书;土地被破坏之现状等。之后,被告依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整理相关法律规定、合同、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起诉。
案件结果:判决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一、合同的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合同约定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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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