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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商服遇承租人恶意空置房屋,法院判决承租人支付违约金五十万元!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7年被告与开发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将位于哈尔滨市××区商铺出租给被告作为餐饮经营。为扶持承租方经营,开发公司同意在月租金标准的基础上,给予承租方24个月的租金优惠,承租方需支付租金标准为零。双方确认,本合同因出租方或承租方任何一方违约而提前终止的,违约方需支付守约方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如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直接经济损失),签订合同当日,开发公司向被告交付了案涉房屋。此后,我方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我方购买案涉房屋。此后,我方概括承受了开发公司与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承租案涉房屋后经营饺子馆,后因经营不善无法继续,在没有通知我方当事人的情况下私自停止经营,撤出该房屋,但一直没有对我方提出交接房屋,案涉房屋一直在被告控制之下。我方发现房屋空置后,一直主动联系被告要求解除合同交还房产,但被告不予理会,我方只好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合同解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律师费、物业费、电费等损失共计五十余万元。被告不符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判决。律师提示:在日常的民事活动中,要谨慎对待自己签署的合同,尤其注意违约条款的约定。本案中律师成功帮助原告挽回了经济损失。但对于被告来说,五十余万元的高额违约金本可以避免。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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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1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5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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