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韩XX,男,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珍,女,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坪县XX公司。住所:镇坪县。统一社会信
法定代表人:张XX,男,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男,陕西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XX公司与被告镇坪县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将工程欠款支付给原告,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6.00元,减半收取753.00元,由原告西安市XX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晓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