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合同效力

孟XX与安徽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濉溪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孟XX,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印好,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孟XX与被申请人安徽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孟XX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安徽XX公司院内存放的价值约113750元的石子和黄沙,其中05石子约150吨(按照每吨85元计算,价值约12750元)、1-2石子约500吨(按照每吨100元计算,价值约50000元)、粗黄沙约100吨(价值约11000元)、细黄沙约500吨(按照每吨80元计算,价值约40000元)。
担保人孟XX以其名下车牌号为皖F×××××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孟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安徽XX公司院内存放的价值约62750元的石子(其中05石子约150吨,按照每吨85元计算,价值约12750元;1-2石子约500吨,按照每吨100元计算,价值约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蔡淑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其他合同效力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濉溪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